ghec wrote:
我不是审查员,不过这个问题在2006年代理人协会办的培训班上,讲相关法的老师讲过了,在一个申请已授权的情况下,另一个也授权,重复授权的问题在后续程序中解决。在无效中,审查委员会会建议被无效的一个专利权人提另一个专利的无效,然后合案审理,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两个均无效掉,若被无效的一个专利权人不提另一个专利的无效,则该被无效的专利被判无效。 补充一下,说一下我个人的理解,当一个专利已经授权了,在没有人启动无效程序时,专利局无权将其无效掉,因而为了公平起见只能将另一个专利授权,虽然出现了重复的授权,但是若没有人因利益提出其无效,专利局不能也没必要处理,当出现利益纠纷时自然有人提无效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lz举出的情况是可以以一个专利作为无效另一个专利的证据,其理由就是细则1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