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专利一问

2008-6-19 19:26
666225
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6-19 22:50:42

Re:专利一问

repudiate wrote:
如果公众用前一申请的授权公告对后一件申请提出无效,该如何对待呢?

无效理由是什么?
广告位说明
repudiate  注册会员 | 2008-6-19 23:12:12

Re:专利一问

dragon wrote:
无效理由是什么?
前一申请的授权公告啊,我文中写了
广告位说明
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6-19 23:28:38

Re:专利一问

repudiate wrote:
前一申请的授权公告啊,我文中写了
公告了就破坏新颖性吗?你仔细想想。
repudiate  注册会员 | 2008-6-19 23:39:04

Re:专利一问

dragon wrote:
公告了就破坏新颖性吗?你仔细想想。
我看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呵呵
我是针对xwsipi的关于审查员的实际操作的回复提出以上假设的
总体来说我提出的问题在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也只是凭空想象而已
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6-19 23:45:44

Re:专利一问

repudiate wrote:
我看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呵呵
我是针对xwsipi的关于审查员的实际操作的回复提出以上假设的
总体来说我提出的问题在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也只是凭空想象而已
我知道你的意思,先不要考虑复审委如何处理这个无效,考虑下提起无效的理由是什么?你这个无效请求怎么写?
repudiate  注册会员 | 2008-6-19 23:58:52

Re:专利一问

dragon wrote:
我知道你的意思,先不要考虑复审委如何处理这个无效,考虑下提起无效的理由是什么?你这个无效请求怎么写?
以授权公告破坏后一申请的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请求
当然这个无效请求是不成立的,但是这一请求会让复审委得知两个授权专利目前的情况,那么复审委除了驳回这一无效请求,是否还有别的动作?
如果没有,那么这两个专利同时存在的现状是否就无法改变了?
wyming  新手上路 | 2008-6-19 23:58:54

Re:专利一问

不授权的可能性比较大。是否可以引用在先权利这一概念来作为无效的理由呢。
ACE  注册会员 | 2008-6-20 00:37:21

Re:专利一问

很极端,很有意思的问题!
“美国和日本的申请人分别在自己的国家于2008年1月1日申请了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然后美国的申请人以此为优先权于2008年1月10日向中国申请,并于2008年10月授权(下称A案),日本申请人又于2008年12月30日以上述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申请(下称B案),此时专利局应启动何程序?”
可能有这两种处理方案:
一、审查员接到B案时,如果知道存在已经授权的A案,有义务根据法9和细则13.1的规定,即一专利一权利,向双方发出通知,做出选择。如果没有做出符合细则13.1的选择,B案应该驳回,A案应该由专利局作为请求人,向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嘿嘿~~~由于无效程序中专利局是否可以作为主体向复审委提出请求,没有具体的实例。按法45条,似乎专利局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做为无效请求人。
二、审查员接到B案时,不知道存在已经授权的A案,按照法40条,授予B案专利权,也无可厚非。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需要留待公众或A\\B权利人自己去启动无效程序。
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6-20 01:18:37

Re:专利一问

ACE wrote:
很极端,很有意思的问题!
“美国和日本的申请人分别在自己的国家于2008年1月1日申请了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然后美国的申请人以此为优先权于2008年1月10日向中国申请,并于2008年10月授权(下称A案),日本申请人又于2008年12月30日以上述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申请(下称B案),此时专利局应启动何程序?”
可能有这两种处理方案:
一、审查员接到B案时,如果知道存在已经授权的A案,有义务根据法9和细则13.1的规定,即一专利一权利,向双方发出通知,做出选择。如果没有做出符合细则13.1的选择,B案应该驳回,A案应该由专利局作为请求人,向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嘿嘿~~~由于无效程序中专利局是否可以作为主体向复审委提出请求,没有具体的实例。按法45条,似乎专利局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做为无效请求人。
二、审查员接到B案时,不知道存在已经授权的A案,按照法40条,授予B案专利权,也无可厚非。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需要留待公众或A\\B权利人自己去启动无效程序。
对于方案一:对于A的权力人,我授都授权了,凭什么去选择,就是选我也肯定选独占专利权,B的申请人不同意,对A的权力人又没约束力,发文给A的权利人纯粹是多余的。

驳回B,这个驳回理由怎么写,估计审查员连自己都说服不了。

至于专利局自己作为无效请求人,这个不说了,如果可以,世界有点乱。

对于方案二:明显是重复授权,出现纠纷,双方都要求独占专利权,专利局还没办法处理,任何一方启动无效,理由还不成立,万一复审委受理了,自己处理起来也没依据,一大群人要为这个事情死好多脑细胞了。
ghec  专利代理人 | 2008-6-20 03:06:57

Re:专利一问

dragon wrote:
实际情况中,真不知道审查员会做怎样的决定。授权,明显是重复授权;不授权,审查员根本没有其他任何程序可走。

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专利局没有自己去无效的权力和程序,让申请人协商也是指都未授权的情况下,即使想让两个申请人协商,那审查员应该怎么向两个申请人发文呢?

重复授权之后,又出现另一个问题,两个申请人都能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又侵犯他人的专利,假设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破坏两个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任何一方想无效对方的专利又找不到合理的理由。

有审查员谈谈自己的看法吗?
我不是审查员,不过这个问题在2006年代理人协会办的培训班上,讲相关法的老师讲过了,在一个申请已授权的情况下,另一个也授权,重复授权的问题在后续程序中解决。在无效中,审查委员会会建议被无效的一个专利权人提另一个专利的无效,然后合案审理,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两个均无效掉,若被无效的一个专利权人不提另一个专利的无效,则该被无效的专利被判无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