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udiate wrote: 如果公众用前一申请的授权公告对后一件申请提出无效,该如何对待呢?
dragon wrote: 无效理由是什么?
repudiate wrote: 前一申请的授权公告啊,我文中写了
dragon wrote: 公告了就破坏新颖性吗?你仔细想想。
repudiate wrote: 我看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呵呵 我是针对xwsipi的关于审查员的实际操作的回复提出以上假设的 总体来说我提出的问题在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我也只是凭空想象而已
dragon wrote: 我知道你的意思,先不要考虑复审委如何处理这个无效,考虑下提起无效的理由是什么?你这个无效请求怎么写?
ACE wrote: 很极端,很有意思的问题! “美国和日本的申请人分别在自己的国家于2008年1月1日申请了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然后美国的申请人以此为优先权于2008年1月10日向中国申请,并于2008年10月授权(下称A案),日本申请人又于2008年12月30日以上述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申请(下称B案),此时专利局应启动何程序?” 可能有这两种处理方案: 一、审查员接到B案时,如果知道存在已经授权的A案,有义务根据法9和细则13.1的规定,即一专利一权利,向双方发出通知,做出选择。如果没有做出符合细则13.1的选择,B案应该驳回,A案应该由专利局作为请求人,向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嘿嘿~~~由于无效程序中专利局是否可以作为主体向复审委提出请求,没有具体的实例。按法45条,似乎专利局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做为无效请求人。 二、审查员接到B案时,不知道存在已经授权的A案,按照法40条,授予B案专利权,也无可厚非。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需要留待公众或A\\B权利人自己去启动无效程序。
dragon wrote: 实际情况中,真不知道审查员会做怎样的决定。授权,明显是重复授权;不授权,审查员根本没有其他任何程序可走。 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专利局没有自己去无效的权力和程序,让申请人协商也是指都未授权的情况下,即使想让两个申请人协商,那审查员应该怎么向两个申请人发文呢? 重复授权之后,又出现另一个问题,两个申请人都能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又侵犯他人的专利,假设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破坏两个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任何一方想无效对方的专利又找不到合理的理由。 有审查员谈谈自己的看法吗?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获得实名认证的论坛会员可获取此勋章
repudiate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