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rne wrote: 你的问题太怪了,指南上没有明文说明,只能说法律不完善
repudiate wrote: 昨天看书的时候想到的,请大家指教,多谢! 美国和日本的申请人分别在自己的国家于2008年1月1日申请了相同主题的实用新型,然后美国的申请人以此为优先权于2008年1月10日向中国申请,并于2008年10月授权,日本申请人又于2008年12月30日以上述申请为优先权向中国申请,此时专利局应启动何程序?
xwsipi wrote: 专利局是不查的,直接授权。 我是那个审查员的话,即使知道我也直接授权,独立审查么,不会被扣点的,让公众去启动无效程序,这也不违反立法本意。 发明就没有这个问题,因为有实审程序,授权都拖到18个月后的,就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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