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设计完成了一组图片,该组图片可以用来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对于该组图片,甲享有著作权是没问题的。甲另外还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法第八条),因此如果现在有乙想以此组图片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话,在合同中至少得约定一下两个条款:
     一,该组图片著作权(准确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给乙;
     二,对于该组图片“申请专利的权利”也转移给乙。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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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402  注册会员 | 2008-4-16 00:45:00

Re:和大家讨论个问题:关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

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看,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度,甲的确是享有这幅图片的著作权,但是只要这幅图片没有公开,乙应该可以直接申请外观设计的。

实践中出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产生冲突主要表现为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全部或者部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只要出现了全部或者部分相同的情况,就应当拒绝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使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他人的美术作品全部相同,但如果该外观设计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该外观设计本身就构成了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因为他人存在相同的作品而拒绝对该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例如,不同的人在同一位置对某一自然风景进行摄影,最后形成的摄影作品很可能相同,如果其中一人将其摄影作品作为其外观设计的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不能因为他人有相同的作品就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对于外观设计与他人的美术作品部分相近似的情况,尽管外观设计的设计人有可能借鉴了他人的美术作品,但按照著作权法,只要该外观设计本身具有独创性,它在外观设计方案形成之日就已经构成了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也不能因为与他人的作品有重叠之处就拒绝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总之,如果外观设计是由申请人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抄袭或者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该申请人已经就其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即使该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以“权利冲突”为理由不授予专利权。当然,如果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期较晚,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外观设计方案是他自己独立完成的。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外观设计方案是他自己独立完成的,可以以“冲突”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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