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曾发布了27号公告,明确排除了一些客体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后来这个公告在2001年被废止.不知道有没有替代的公告出来过?也就是依照现在的规定,哪些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之外的?谢谢.27号公告如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做以下规定。
 一、对下列各项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七)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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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8-3-4 04:01:43

Re:27号公告在2001年被废止 有没有替代的公告出来过?

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7号)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27号(1989年12月21日公告)于2001年7月1日起废止。
  自2001年7月1日起,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依照自同日起实行的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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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mancy  专利代理人 | 2008-3-9 05:18:37

Re:27号公告在2001年被废止 有没有替代的公告出来过?

对于实用新型的可(或不可)授权客体的判断,需要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而27号公告属于有特殊历史背景的的一个公告。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范围作出的补充规定。对于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应当是由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规定的。而27号公告仅仅是专利局的部门规章,一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个重要问题作出变通的规定,从法律上讲是存在问题的。(参见专利法详解P12~13)。
比如第8项,所规定的医疗器械,其实是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的,只是为了防止未经测试的器械会借助专利的名义欺骗公众。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8-3-10 16:38:53

Re:27号公告在2001年被废止 有没有替代的公告出来过?

已经熔入审查指南了
qixinghua  注册会员 | 2008-3-10 17:11:41

Re:27号公告在2001年被废止 有没有替代的公告出来过?

谢谢各位的回答
qixinghua  注册会员 | 2008-3-10 17:23:41

Re:27号公告在2001年被废止 有没有替代的公告出来过?

谢谢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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