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发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9章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作出了规定: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lz需在说明书中公开该二次开发软件包的具体技术方案,并说明该技术方案如何通过技术手段而有助于处理“本行业”的外部技术数据,以及相对于现有autocad软件有何改进的技术效果。
(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本发明只涉及计算机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之规定,因此不能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