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培 wrote:
介绍:
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A;
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B;
本申请:具有技术特征A和B。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保护主体是同一种产品。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之上增加技术特征B有技术启示,认为本申请没有创造性。
其中,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A与对比文件1中的,材料上有所区别,是对比文件1的上位概念。
请问:针对这种审查意见,应从和入手?请高手指点!
本申请是上位概念,就比较困难了。。。
不过看你说的“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之上增加技术特征B有技术启示,认为本申请没有创造性。”这句有毛病哦。。。
创造性的评述中本申请与D1有区别B,而这个区别点被D2披露,且,D2中应该有将B用于D1的技术启示。。。而不是D1有技术启示。。。
这个是你打错了,还是审查意见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