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查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那么发明主题应当是“布帘式快门”,而不是“照相机”。对于这个问题,前面网友讨论很多。
如果该专利按审查指南的写法,并授权。“只制造帘式快门,而不制造整个照相机”,应当不必然侵权。
权利人括大发明主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反悔。
一方面,发明主题从“快门”上升为“照相机”后,引发侵权诉讼时,赔偿额的计算是基于整个“照相机”产品获利或损失,其额度远大于快门本身的计算方式。
另一方面,权利利改变发明主题后,就不能再反悔,即不是用于照相机的快门不应认定侵权,如含有该有快门的放大机、印相机、曝光机等装置,权利人就不应当主张侵权。法院也不得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
对于楼主的问题,理论上可以这样回答,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也可以用“其制造的快门不是专利于照相机”抗辩,但对于客户的咨询,应建议客户不要冒险。
关于审查指南的这一段,还有个笑话。我以前有位同事,专门申报了一件发明专利来讽刺,主权项是“一种航天飞机,包括仓门,仓门具有把手,其特征在于,仓门把手上设有防滑突起,突起......设置”。我同事的案子,我同个别审查员探讨过,审查员认为保护范围不清楚,但对于照相机例子,审查员认为这是指南上说例的,肯定没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