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dragon wrote:
我似乎不同意楼上的观点
如果是为了权利冲突就属于重复授权的范畴了,何必再弄一个抵触申请来画蛇添足呢。而且抵触申请是全文对比,并不只是对比权利要求,也不会是为了避免权利冲突。
我认为引入抵触申请是为了维护公共的利益,因为如果前面已经有人把这个技术公开了,只是没有列入权利要求,同时公开日又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对比文件,那很可能造成本申请被授权,那就平白无故多出来一个专利权,社会公众的利益 就会受损了。 哥们,没你想的那么复杂````抵触申请是审查员在审查专利时碰到的一个实际问题而已,对他们来说经常会出现这种未公开,但他们自己可以看到的专利申请文件.人家也不知道这算啥``````````后来就有这么个规定.```````因为从发明人的角度人家是看不到这种技术文件的,只有审查员看的到```````所以不该拿这个来作为驳回申请的理由.但这个玩意实际又肯定有点影响.所以出了个这么模糊不定的东西.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审查员审查也好还是无效复审也好,抵触申请这个东西都是尽量回避的.`````````实在没啥分量.而且审查员自己也拿捏不准用这个的处理标准.但有些时候如果审查意想就是不想给这个专利授权了,那就可以拿这条出来说事了.比如一些关系到国家利益的要命的专利.什么爱滋病药品啊`````癌症药物啊````````沥青啊石油方面的,一旦授权国家就要大笔给人家扔钱的那种专利``````````就要阻止他授权,授权国家就亏大了.那这条就很有说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