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溟之鲲 wrote:
俺晕。刚才在专利论坛版块看到这个贴子,输完了回复内容一点提交说帖子不存在,原来跑到这里来了。再发一遍吧:
1.实施行为才会造成侵权,专利之间并不会造成相互侵权。实施上位概念也可能对下位概念构成侵权,为了便于说明,以下通过例子说明。
甲在先申请了一项专利A,其中用了上位概念金属;乙在后申请了一项专利B,其中用了下位概念银。则A不能破坏B的新颖性,假设B同时具有创造性,可以取得授权。那么,甲在实施其专利A时,如果采用除银以外的其它金属,不侵犯乙的专利权,如果采用银这种金属,则构成侵权;乙只要实施其专利B,就构成对A的侵权。也就是说,如果不经对方同意,甲和乙都不能采用银来实施专利。
2.理解正确。不过还忽略了构成抵触申请的一个要件:他人提出的申请。
3.两者不一样。不管是发明还是新型,两者意义都是不一样的。公开是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布是国知局的一种行政行为,公布的结果是该文件的公开。
4.申请日前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还处于保密状态,不构成现有技术,别人不可能将它与另一篇技术文件相结合而得出该申请的技术内容,因此否定该申请的创造性。
5.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向外国申请专利是两个程序,之所以做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泄露国家重大技术秘密。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你必须先向国知局提交专利申请,是否委托代理机构都可以;然后你可以通过任何一家具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提交PCT申请或直接向外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实践中还有有一方式就是直接提交PCT申请,并在申请中指定中国。
以上解答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辛苦大哥了![s:4]o(∩_∩)o…我以为这么长的文字没有人看呢。没想到大哥还依然锲而不舍,写了两遍,可以体会到其中的艰辛,因为我也是,快写完了,点击提交,网页却关闭了。因此,我以后要都在word里面先写好,再提交。^_^
1.“实施上位概念也可能对下位概念构成侵权”,此话是否暗含了:实施下位概念对上位概念可以构成侵权是一种“常态”?依据是“上位概念保护范围宽,在后申请的下位概念落入到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内,因此,下位概念对上位概念侵权”??根据你的例子,看来可以得知,是否破坏新颖性与是否侵权没有必然的联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传说中的专利交叉许可是不是就利用了这个原理?o(∩_∩)o…不过你举的例子中,乙没有“资本”可供甲交叉使用,除非其专利还具有其他专利点。
2.如果是“自己”在申请日之前提出,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及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将被驳回的依据应当是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吧?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3.只是觉得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有点重复的嫌疑或者有点啰嗦了。呵呵 不过现在我错了。我把其中的申请日理解错误了。该条款中的“申请日”应该是你即将要在某一天申请的专利的申请日,而不是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如此看来,我要申请专利的那一天,即寄出文件的邮戳日,判断新颖性所使用的对比文件已经在“申请当中”,只是在我要申请专利的那一天,即寄出文件的邮戳日,该对比文件尚未公布,也就是处于保密状态。因此,处于保密状态的对比文件,当然就无法用于判断发明的创造性,可是又为什么可以判断发明的新颖性呢?不也一样处于保密状态吗?
4.如上。只是不明白为什么处于保密状态的对比文件可以用于评判发明的新颖性,却不可以用于评判发明的创造性。如此看来,发明的新颖性的评判标准更高一些?
5.我没有过涉外机构的从业经验,理解起来有点困难。不过现在豁然开朗了。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