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架 wrote: 看了国知局的标准答案后,个人认为它的加宽作独权,线接触作从属本身就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如果进一步限定了该加宽为线接触,那么加宽还有别的接触方式吗。最起码说明书中没有公开作为加宽的除了线接触以外的形式,那么应该该加宽不符合法26条。也就是说要么将线接触写到独权中,要么根本就不写。这套答案就自相矛盾,用这样一个烂答案判卷子,唉。
cksn wrote: 过去的事情,何必那么在乎呢?
freshman_1 wrote: 去年气愤,回去狂看撰写,今年116,感觉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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