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技术毫无疑问是必要技术特征,利用它就能方便的撕开包装袋,否则起到了加固包装袋的反作用,因此该技术特征一定要写入到独立权利 要求中,否则必要要扣分不少,我是写到最后才灵机一现补上的,现在回想起来甚为安慰.
想跟大家分享我的权利要求撰写,我觉得我的撰写应该能得到很高的分数:我写了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即把实施例1和2提取成一个独立权利,实施例3单独成一个独立权利,因为两个权利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是两层包装层,因此不可以将实施例1、2、3合并成一独立权利;另外需要提取上位概念“撕开装置”或“撕开部件”,否则无法将实施例1和2概括到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去;还有就是要把必要的技术特征完整的写入到独立权利中,如“带状部件从边缘伸出”;另外要注意从属权利群的引用关系,我是先写实施例1和2的独立权利要求,然后从属权利2以实施例1为主撰写,之后引用权利1、2写出实施例1的从属权利群,再依此写实施例2的从属权利群;
至于很多人把包装袋制备的装置、使用方法等作为并列独立要求,我认为不是本次考试的考察点,那只是烟雾弹,真正的考点应该是把实施例3写成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实施例1和2写成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权利要求,因为两者既是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具有相互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撕开装置),又不能概括到同一权利要求中去(因为双包装层和单包装曾是本质的不同),这才是本次考试的重中之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