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2007-11-16 03:11
573413
关于撰写第二题的思考
        撰写权力要求,目的是保护专利产品。要尽可能保护住本专利产品,以及与本专利产品技术方案相类似的产品。
        “粘接密封”本身就很容易撕开,要么为什么叫“粘接”?尤其是实施例3,不透气层就粘接在外表面上,而且高出透气层,没有那个“带状部件”,一样很容易被撕开。
       事后诸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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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nbeizaikao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4:45:50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对比文件2,初看起来似乎公开了“粘接密封”,其实不然。对比文件2是“不透气层”与“不透气层”之间的封合,本实用新型是“不透气层”与“透气层”之间的粘接,一是部件的配合(连接)不同;二是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是通过“不透气层”与“不透气层”的密封来密封,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不透气层”直接粘接在“透气层外表面上”密封;三是“粘接密封”(实施例3)更容易打开(不要撕开结构也如此)。
        独权如果加上“撕开结构”,仿造者生产实施例3的产品(仅仅没有撕开结构),一样不侵权,一样容易撕开,专利权人的利益就被葬送了。起码会引来类似“某某频谱仪”的争议之中。
        用不同的技术方案,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粘接密封”作为独权保护范围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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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xx123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6:35:42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提醒大家,第二题是要求写发明的权利要求,不是实用新型.
zhunbeizaikao  注册会员 | 2007-11-16 07:19:56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不透气层粘接在透气层外表面上,构成气密封。”   是方法?还是结构?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16 18:26:03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zhunbeizaikao wrote:
“不透气层粘接在透气层外表面上,构成气密封。”   是方法?还是结构?

采用效果限定,属于结构。

另,好像还有一个实施例 ,中间有空腔的吧?那么以上的限定就漏掉了其中一个实施例。

现在觉得分析有些困难了吧?
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16 19:02:05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zhunbeizaikao wrote:
关于撰写第二题的思考
        撰写权力要求,目的是保护专利产品。要尽可能保护住本专利产品,以及与本专利产品技术方案相类似的产品。
        “粘接密封”本身就很容易撕开,要么为什么叫“粘接”?尤其是实施例3,不透气层就粘接在外表面上,而且高出透气层,没有那个“带状部件”,一样很容易被撕开。
       事后诸葛,仅供参考。

你这样说也有一定的道理。在实务中你可以为申请人作这样的考虑。但是“粘接”在这里只是你自己的引申解释,在当前的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外层与带状部件的粘接力和撕开力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或解释。
在如上所述本说明书没有对粘接作出具体解释的情况下,对于对比文件2,既然它已经用了“粘接”这个词,就是包着药片的透气膜是粘接在底板(不透气外层)上的,而且就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把这个粘接视为技术启示。

在考试中,应当认为考题所给的资料就是完备的现有技术,应当把自己当成完全没有创造力的人来面对这些资料。任何无法从说明书以及对比文件中找到支持的引申,可能都是考试中不应该考虑的。

另外,如果按照你的解释,因为撰写中用于分发的系统以及方法,因为利用的都是牵拉部件这个特征,所以就不具有单一性了,必须分开来申请了。
zhunbeizaikao  注册会员 | 2007-11-16 21:11:51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说明书中对粘接的表述是:带状部件与不透气层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外包装层与透气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较明显地指出了粘接的技术特征。
        独权概括得当,从权可以囊括3个实施方案。
        都是事后诸葛亮,鄙人也是考场下面想的。因为鄙人不认为考试只是考速度。没有一点灵活性是不大可能的。
        没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是不受客户欢迎的。依据发明思想去“挖掘”,是代理人的硬功夫。在这方面,鄙人也感觉很惭愧。准备再考!
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16 21:43:21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对,在这个限定里面,是包含带状部件这个特征的!
但是说明书没有限定粘接力与撕开力的关系
所以你认为不要带状部件也能撕开,是没有依据的!
而这句话恰恰是支持带状部件的一句!

说明书并没有写在不需要带状部件的情况下,可以撕开外层的方法
其实,撕开外层,不仅涉及分开外层与内层,还涉及把外层撕破的力
如果没有带状部件,还真的是很难撕开的
如果一定要引申的话,联想到诸如香烟外层的塑料包装,没有那跟带子,你直接撕塑料,可以让塑料和里面的纸张分离,但是很难撕破塑料,不是么?!
zhunbeizaikao wrote:
说明书中对粘接的表述是:带状部件与不透气层外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气外包装层与透气内包装层之间的粘接力。较明显地指出了粘接的技术特征。
        独权概括得当,从权可以囊括3个实施方案。
        都是事后诸葛亮,鄙人也是考场下面想的。因为鄙人不认为考试只是考速度。没有一点灵活性是不大可能的。
        没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是不受客户欢迎的。依据发明思想去“挖掘”,是代理人的硬功夫。在这方面,鄙人也感觉很惭愧。准备再考!
zhunbeizaikao  注册会员 | 2007-11-16 22:24:10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实施例3,不透气层就粘接在外表面上,而且高出透气层,没有那个“带状部件”,一样很容易被撕开。对比文件中也有很多撕开的方法,对比文件2就是撕开的示范。
我主要考虑的是,仿造者生产实施例3的产品(仅仅没有撕开结构),一样不侵权,一样容易撕开,专利权人的利益就被葬送了,该专利产品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人贱人爱  中级会员 | 2007-11-17 00:52:47

Re:关于撰写试题第二题的思考

对了,我还想到一个问题,没有带状部件,岂不是跟对比文件一样了。。。。。。
zhunbeizaikao wrote:
实施例3,不透气层就粘接在外表面上,而且高出透气层,没有那个“带状部件”,一样很容易被撕开。对比文件中也有很多撕开的方法,对比文件2就是撕开的示范。
我主要考虑的是,仿造者生产实施例3的产品(仅仅没有撕开结构),一样不侵权,一样容易撕开,专利权人的利益就被葬送了,该专利产品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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