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三,应考虑实用新型

2007-11-11 06:12
28504
有没有人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修改权利要求时考虑到这是实用新型?
我合并权1和权2,并删除了权3。
因为权3明显包含有方法和用途的技术特征,而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和用途的。
撰写时也只考虑“包装体”和“专用于制作该包装体的设备”,
而“制作方法“、“使用方法”、“用途”不应作为独权加进去,即使符合单一性,
但由于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

用同感的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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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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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1-11 15:54:25

Re:卷三,应考虑实用新型

怎么说呢,楼主是忽边了,估计不是在事务所里面呆的。权3是有功能性描述,但那是为了将结构描述清楚,而不是要求保护包装袋的打开方法。我以前也老是有和楼主同样的想法,就是实用新型只能描述形状或构造,但是事实上很多实用新型的作用需要一个操作过程才能体现出来,而此时如果仅仅静态描述该形状或构造,那么就无法体现出该实用新型各时间段的运动关系,因此常常需要描述该运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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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yfme  注册会员 | 2007-11-11 17:38:21

Re:卷三,应考虑实用新型

楼主:
一方面,沙发上的朋友说的对。
另一方面,你的合并方式显然是错的,仔细看审查指南四部分第三章4.6节中关于合并方式修改是怎么说的。合并有两个要求,一是: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二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你的修改方式实质上是删除独权1和权3,只保留权2,这样的修改方式一方面其特征在于后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一部分是被对比文件公开了的,另一方面由于删除了权3后对“带状部件”的位置关系、和其他部件连接关系等描述没有了限定而不满足细20条第1款。
再者,第2大题,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楼主一定是题目没看清楚或漏看,当时我也发出同样的疑问,供给方法这些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内容,但我重新回头去仔细确定到底是实用新型还是发明时,我看到是“发明”。楼主,你看错了!
liminhui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1-11 20:41:01

Re:卷三,应考虑实用新型

楼主,明年咱们一起再来吧
numberone1983  注册会员 | 2007-11-12 04:15:08

Re:卷三,应考虑实用新型

辛苦赚取分数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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