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一方面,沙发上的朋友说的对。
另一方面,你的合并方式显然是错的,仔细看审查指南四部分第三章4.6节中关于合并方式修改是怎么说的。合并有两个要求,一是: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二是: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你的修改方式实质上是删除独权1和权3,只保留权2,这样的修改方式一方面其特征在于后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一部分是被对比文件公开了的,另一方面由于删除了权3后对“带状部件”的位置关系、和其他部件连接关系等描述没有了限定而不满足细20条第1款。
再者,第2大题,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楼主一定是题目没看清楚或漏看,当时我也发出同样的疑问,供给方法这些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内容,但我重新回头去仔细确定到底是实用新型还是发明时,我看到是“发明”。楼主,你看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