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新产品,显然,即便其权利要求书只提出产品权利要求,其用途也在其保护范围内的,当然也就没有必要提出新产品的用途发明了!实际上,在多数技术领域,大家提到用途发明都是指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这一点可以由审查指南(2006版)的第170页可以得到例证!
但是,在化学领域似乎有些例外,在审查指南(2006)第277-279页就提到了新的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由于本人不是化学专业,所以很难理解!
不过呢,就考试而言,如果时间充裕,当然可以写组合物的用途发明,说不定就是一个考点呢!!!呵呵!只不过又有多少人有时间或者愿意花时间去写这个东西?毕竟得从说明书上摘抄一大段文字才能准确地描述该组合物在油炸过程中的应用方法!相对而言,本人更愿意把时间留给分析发明内容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上!
当然,如果写了,我相信判卷老师应该会给分吧!大家都不易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