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D1是抵触申请不用怀疑

2007-11-9 22:39
695512
黑客帝国  注册会员 | 2007-11-13 17:39:44

Re:D1是抵触申请不用怀疑

光知道玩 wrote:
无知者无畏,真的很同情你。

光知道玩同学在凌晨回帖,值得赞赏。

还是hixpw说得好,D1是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至于能否构成抵触申请,要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是否享受部分优先权,D1是否有多个权利要求。

如果D1只有一个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的内容就是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认为D1不是享受部分优先权,而是全部优先权成立,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如果D1有多个权利要求,那么D1是否享受部分优先权呢?不清楚,因为我们没有看到D1的权利要求书。进一步讲,如果D1享受部分优先权,请求人是否在用部分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不能享受部分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在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D1就既不是抵触申请也不是现有技术,只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大家看一下这里D1缺了一个成为抵触申请的必要条件——同样的发明创造。

那么,答题时,最保险的办法是在论述证据阶段,首先指出D1只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不一定能构成抵触申请,所以不一定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一定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然后再退一步讲,即使经过核实优先权,D1中用来评价本申请的的技术方案能够享受优先权,也只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一定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最后,就有可能出现两种论述情况。

如果经过核实优先权,D1不构成抵触申请,则不用修改本专利权项1,只用合并权项2和3,解决权利要求清楚的问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只是简单陈述意见即可。

如果经过核实优先权,D1构成抵触申请,在新颖性论述部分,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D1有新颖性,注意D1只能构成原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而不能构成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在创造性论述部分,指出D1是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不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考虑到在正式答题时不可能出现让考生答两套权利要求的情况,所以个人考虑,国知局可能倾向于直接认定D1构成原权项1的抵触申请,有可能一部分考生会因为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被扣分。

综合以上论述,今年的卷三考题出得还是很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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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zyc001  注册会员 | 2007-11-13 20:17:03

Re:D1是抵触申请不用怀疑

[quote]hixpw wrote:
D1不是抵触申请,理由如下:

        要知道所谓抵触申请是他人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在行而公布在后的专利申请,判断是否为抵触申请的必要条件是要在我国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而对比文件D1只提到在日本的优先权日(而没有提到日本的公开日),提到了在中国的申请日 ,及公开日,但由于D1的申请日是在后的,因此,可以看出D1不应该是抵触申请,故在判断新颖性及创造性时根本不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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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eypie  新手上路 | 2007-11-14 08:26:28

Re:D1是抵触申请不用怀疑

本人也没看见对比文件1的 优先权日,但是根据细则9条的规定,除专利法的28条和42条的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很明显,专利法22条中的申请日应该是优先权日。

咱们没看出来是抵触申请的人就认命吧,只能怪自己好好看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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