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知道玩 wrote:
无知者无畏,真的很同情你。
光知道玩同学在凌晨回帖,值得赞赏。
还是hixpw说得好,D1是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至于能否构成抵触申请,要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是否享受部分优先权,D1是否有多个权利要求。
如果D1只有一个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的内容就是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认为D1不是享受部分优先权,而是全部优先权成立,可以构成抵触申请。
如果D1有多个权利要求,那么D1是否享受部分优先权呢?不清楚,因为我们没有看到D1的权利要求书。进一步讲,如果D1享受部分优先权,请求人是否在用部分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就是不能享受部分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在评价本实用新型专利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D1就既不是抵触申请也不是现有技术,只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大家看一下这里D1缺了一个成为抵触申请的必要条件——同样的发明创造。
那么,答题时,最保险的办法是在论述证据阶段,首先指出D1只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不一定能构成抵触申请,所以不一定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一定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然后再退一步讲,即使经过核实优先权,D1中用来评价本申请的的技术方案能够享受优先权,也只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一定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最后,就有可能出现两种论述情况。
如果经过核实优先权,D1不构成抵触申请,则不用修改本专利权项1,只用合并权项2和3,解决权利要求清楚的问题。在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只是简单陈述意见即可。
如果经过核实优先权,D1构成抵触申请,在新颖性论述部分,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D1有新颖性,注意D1只能构成原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而不能构成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在创造性论述部分,指出D1是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申请文件,不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考虑到在正式答题时不可能出现让考生答两套权利要求的情况,所以个人考虑,国知局可能倾向于直接认定D1构成原权项1的抵触申请,有可能一部分考生会因为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被扣分。
综合以上论述,今年的卷三考题出得还是很有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