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过很多类似《**解读/详解》的书籍,而且不乏局内权威人士编著审阅,这些书对于全面理解法和细则还是有帮助的,但是,它们的很多内容都值得商榷,远远达不到《审查指南》的严谨程度,所以建议先学习《审查指南》,至少也不要毫无保留地接受这些书的观点。
其次,lz提到的问题,是专利法详解第53页提到的可能会出现重复授权的几种情况(希望下次把问题说完整了,不然很难理解啊...):
(1)同一申请人提出的相同的申请;
(2)不同申请人同一日提出的相同申请;
(3)lz摘引的情况,即在先申请不构成对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4) 是在先申请构成对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然后书上又说,前三种情况适用于细则13条,第4种情况适用于法22条。
个人觉得,这里作者就是想列举几种情况,未必有严谨分类的意思,而且这样的总结有点误导的意思,应该通过理解法来理解其可能的适用范围和情况,而不是正相反。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这里就不多说了。回到问题,情况(1)、(2)、(4)都比较好理解,至于(3),说实话,我也不清楚作者为什么归纳出这样一种无聊的情况,顺着这个思路,能想到的无非是几种情况:
a、在先申请在公开前,该申请人又提出另一申请并要求国内优先权,这样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当然另一申请保留原申请日并可能构成对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但是,对于那个被撤回的在先申请,的确不构成对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因为被撤回了嘛。(够无聊吧 *_||);
b、在先申请撤回其优先权,并实际申请日将不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不构成抵触申请(在后申请实际上成了在先申请 *_*);
c、在先申请公开前被撤回,而之后可能被恢复并继续公开,当然,在恢复之前的那段时间在先申请不构成对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更汗)。
至于书上说第(3)种情况也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我更是不能认同,作为可以比较的双方,自然是已经公开,而作为不同申请人的申请,要么申请日不同,其中一个作为另一个的抵触申请或现有技术,要么申请日相同,这又属于第2种情况了,怎么也不会出现这种单独的适用细则13条的情况,总之是挺无聊的。
一家之言,不对之处敬请指正,不过学习专利法和细则方面,《审查指南》的确是最权威而且严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