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合物只要有新颖性肯定就有创造性\"这句话值得商榷。
另外,对于本申请来说,按照比较严格的审查标准,我倒认为组合物没有新颖性。因为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该化合物以及该化合物的用途,既然是药用化合物,那么它在给药时必然与常用的药用辅料配合使用。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既然知道了该化合物可以药用,那么包含该化合物和常用辅料的组合物也是从对比文件明显可以推知的。以该理由,无论说组合物没有新颖性还是没有创造性都无话可说。
所以说,既然第二用途可以获得专利权,组合物的专利权就放弃了吧,因为无论如何他人都可以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把你的组合物专利权无效掉,这是因为必然可以拿到第一用途的化合物构成的药物组合物来否认你的新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