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2007-11-7 18:50
675011
请教一个药物领域的问题,

一已知化合物具有第二医药用途,这是如果将此化合物和其它药用辅料所组成的组合物作为保护对象,是否会缺乏创造性?

谢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zls0  认证会员 | 2007-11-7 19:57:37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楼主的描述不是很清楚,是否分两个问题,
1、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未公知,可申请用途发明。如用作炸药的硝酸甘油已知,后来发现具有缓解心绞痛的作用,写成“硝酸甘油在制备缓解心绞痛药物中的用途”。
2、如果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已公知,和其它药用辅料所组成的组合物作为保护对象,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结合具有新的功能以及相关提示,只有付出创造性劳动才可获得,是可申请组合物发明。

例如药物化合物的新剂型,这种剂型应当具有新的性能或者效果。如增
强了药效,减少了副作用,或者实现了定时(缓释、控释),定点(局部给药剂型),定量释放活性物质的功能。
广告位说明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1-7 20:20:20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有可能没有新颖性,讨论了新颖性再看创造性。
palytoxin  注册会员 | 2007-11-7 22:41:03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谢谢楼上两位的回答

我有点着急,可能没有描述清楚。这个问题是在答复OA的时候遇到的。

本申请要保护的是一种由已知化合物和其它药用辅料组成的组合物,同时保护该组合物的医药用途。

但是在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已公开了该已知化合物的另一种医药用途,在这样的情况下,审查员发出了OA,认为本申请的组合物具有新颖性但不具有创造性,但其用途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是“当一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已经用于药用用途时,发现它的新用途并不会给化合物本身的组成带来任何变化,因此作为已知物质乃至其与一般的药用载体组成的组合物都只能要求其第二药用,而不能要求保护化合物本身或者化合物与一般的药用载体组成的组合物”(OA原话)

我想请教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和审查员驳一下,保留组合物权利要求。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07-11-8 17:39:10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楼主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各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其次序一般是化合物专利>用途>光学异构体>晶型>组合物,组合物的等级最低。所以当用途专利成立时,为什么还要追求组合物呢?只要用于该用途,不管用什么处方,都是侵权。
例外的是,除非只有构成这种特定的组合物才能实现该用途。
一般我们都是先写用途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然后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再要求保护用于该用途时的组合物,由于其创造性和新颖性附属于用途,因而会被授权。
楼主的专利申请文件是自己写的吧,一般代理人不会犯这样的错误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楼主的组合物不是为了解决用途而是为了解决其它问题,比如改进该化合物的稳定性。那么为了尽可能得到最大保护,建议把组合物权利要求分案。这个分案出来组合物如果授权,完全可以限制该已知化合物的另一种医药用途在工业规模的应用。
palytoxin  注册会员 | 2007-11-8 19:27:27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非常感谢楼上的解答。。。。

我加入这行才一年,前几天刚考完代理人考试,答OA的案子申请文件怎么可能是我自己写的呢。。。以前写案子的人走了,他的OA没人答,只好我来了,可是申请人又坚持要保持组合物权利要求,我也没经验,所以来请教一下。

早上和审查员就这个问题通了电话,对于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审查指南中没有详细写,他建议我多看张清奎的书。虽然试考完了,不过看来学习的路还真的是漫无止境啊!!!
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1-8 21:03:41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回答楼主:

审查员的OA中认为组合物具有新颖性但没有创造性?怎样引用的对比文件?
作为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一般只授予用途专利权。而包含该化合物的医药组合物一般已经在之前的第一用途的文献中公开了,从而不具备新颖性。问题是,你的组合物为何会有新颖性?
判断组合物的新颖性时不考虑用途,而判断其创造性是要考虑用途,因此你的组合物在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很有可能具备创造性。

老杨同志:
“一般我们都是先写用途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然后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再要求保护用于该用途时的组合物,由于其创造性和新颖性附属于用途,因而会被授权。”
如果以组合物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其已经构成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不管其引用不引用在前的用途权利要求。另外,组合物的新颖性并不依靠其用途。
palytoxin  注册会员 | 2007-11-8 23:34:18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谢谢ZULU!

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是只是化合物本身及该化合物的用途,没有涉及到组合物。而本申请保护了该化合物与其它药用辅料组成的组合物,该组合物在对比文件中未公开,所以没有涉及新颖性的问题。

对于药物组合物的创造性问题,我还是概念不太清楚,多谢各位赐教。
lovefox302  注册会员 | 2007-11-10 20:35:30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如果你采用的辅料是本领域公知的,并且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可以结合公知常识认为你的组合物没有创造性。
产品保护是绝对保护,所以你只可以要求用途的保护。
zjczf  新手上路 | 2007-11-11 04:26:35

Re:关于已知化合物的第二用途

组合物只要有新颖性肯定就有创造性,只要二药用途的新的。
其次,对于专利来说,产品永远是第一位的,只要有可能获得产品专利就一定要争取,即使获得范围可能比较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