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考试2006 wrote: 以合并方式修改必须以删除独立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详见指南。 因此,删除权1,合并权2权3是唯一的正解。
专利考试2006 wrote: 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不符合细则20.1
loverworm wrote: 4.6.2 修改方式的原话如下: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fetcher wrote: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这里应该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无效中,除了删除外,还有哪些修改独权的方式,免得以后考这里时大家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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