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2007-11-5 17:47
614217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11-5 20:29:32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考试2006 wrote:
以合并方式修改必须以删除独立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详见指南。

因此,删除权1,合并权2权3是唯一的正解。

您说错了

4.6.2 修改方式的原话如下: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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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老麦  注册会员 | 2007-11-5 20:48:03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专利考试2006 wrote:
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不符合细则20.1
问题是原来的权利要求3确实引用错误,不符合细则20.1,但是修改后的独权有了\"带状部件\",新的从属应该符合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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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11-5 21:02:06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loverworm wrote:
4.6.2 修改方式的原话如下: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这里应该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无效中,除了删除外,还有哪些修改独权的方式,免得以后考这里时大家吃亏。
饭桶  中级会员 | 2007-11-5 21:02:54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fetcher wrote: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这里应该可以仔细研究一下,无效中,除了删除外,还有哪些修改独权的方式,免得以后考这里时大家吃亏。

删除并列技术方案。
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11-5 21:08:53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3q,还有其他的吗?
zhx091  注册会员 | 2007-11-5 21:15:26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肯定是123合并,把原独立权利要求的部分放到前序部分,2.3放到特征部分。

只是我把权3的内外成粘结和密封也放到前序部门了。因为这也是现有技术,不知道对不对!

但是1.2.3合并是肯定的,同时也不能少任何一个技术特征。

因为合并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独立权利要求修改的情况下,
2.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必须引用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也就是修改的权利要求)。
3.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互引用关系
4.合并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合并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11-6 22:01:01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楼上的自己说的都矛盾呀,合并只能是从权的合并,权1那是独权
fulljy  新手上路 | 2007-11-6 22:25:46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我支持楼主的观点,删除1、合并2、3是无效权利要求修改的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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