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2007-1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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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权1,将权2和权3合并成新的独权,”这是唯一的修改方式,别的修改方式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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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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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balao  注册会员 | 2007-11-5 17:53:15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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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e9988  注册会员 | 2007-11-5 18:19:48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你他妈的,发大财了,过了要请客吃饭的啊
kila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04:26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有个问题 :关于这个行为的描述

为什么要写成删除独权1

直接写成 合并权1 2 3 不行么?

凭我的感觉,删除权利要求是指删除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删除从属权利要求

现在就一个独权,还删啥呀,直接合并上去不就行了???

个人看法,仅供讨论
匿名用户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28:32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说唯一的修改方式,还为时过早。

合并权利要求1和2(即删除权1),然后修改权3。。。

还是等答案出来吧,那时候国知局说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了
bestlyh  中级会员 | 2007-11-5 19:35:36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kila wrote:
有个问题 :关于这个行为的描述

为什么要写成删除独权1

直接写成 合并权1 2 3 不行么?

凭我的感觉,删除权利要求是指删除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删除从属权利要求

现在就一个独权,还删啥呀,直接合并上去不就行了???

个人看法,仅供讨论

这位gg看起来连独权和从权的区别都没有搞清楚呢。
从权包括独权的所有技术特征
独权ab的话,从权c,从权d的话,意思就是从权是abc和abd。
所以,删除独权ab,合并从权c从权d,意思就是新的独权是abcd。

独权和从权是不存在合并这个说法的,从权本来就包含了独权的全部特征,当然不存在独权从权合并的必要,就好像a和ab合并之后还是ab,还合并干什么。
专利考试2006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37:47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以合并方式修改必须以删除独立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详见指南。

因此,删除权1,合并权2权3是唯一的正解。
piheihei  注册会员 | 2007-11-5 19:38:50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确实是唯一修改方式
民工老麦  注册会员 | 2007-11-5 20:11:25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3作为2的从属.

这样可以吗?
专利考试2006  注册会员 | 2007-11-5 20:14:35

Re:无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

民工老麦 wrote: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3作为2的从属.

这样可以吗?
将从属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将不符合细则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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