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条
与国际初步审查有关的现有技术
64.1 现有技术
(a)为条约第32条(2)和(3)的目的,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众通过书面公开(包括绘图和其他图解)可以得到的一切事物,应认为是现有技术,但以公众可以得到发生在有关日期之前为限。
(b)为(a)的目的,有关日期是指:
(i) 除(ii)另有规定外,在国际初步审查中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ii) 在国际初步审查中国际申请有效地要求了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64.2 非书面公开
在本细则64.1(b) 所定义的有关日期之前公众通过口头公开、使用、
展览或者其他非书面方式可以得到(“非书面公开”),而且这种非书面
公开的日期记载在与有关日期同日或者在其之后公众可以得到的书面公开之中的,为条约第33条(2)和(3)的目的,该非书面公开不应认为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但是,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依本细则70.9 规定的方式提请注意这种非书面公开。
第33条 国际初步审查 (2)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请求保护的发明如果是细则所规定的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应认为具有新颖性。 (3)为了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请求保护的发明如果考虑到细则所规定的现有技术,在规定的有关日期,对本行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应认为具有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