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颖性中设立抵触申请的目的在于:避免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重复授予专利权。所以规定在先申请必须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前向国知局提出,才构成抵触申请。即在审查员进行审查时,就可能发现有抵触申请的存在,否则由于某外国优先权的存在,而该申请又未在被审查的申请前提出,审查员将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将造成审批上的混乱。
因此,某一申请,必须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前提出,才能成为抵触申请,判断是否是抵触申请,并不以享有优先权为要件。这是审批程序上的需要。
事实上,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其优选权的存在依法9条为依据申请无效,而不必以其为抵触申请,不符合新颖性为依据要求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