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2007-10-17 00:49
923817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9 22:21:38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部分优先权,通常是指在后申请中的一部分内容享有优先权,其余部分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况。
娃娃 wrote:

【问题8】
部分优先权就是:一个申请的一部分技术方案(这部分技术方案首次提出)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这样理解正确么?

或者,在后申请的一部分技术方案    包括在先申请所包含的全部技术方案 或者 是在先申请所包含的多个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技术方案,都视为部分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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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9 22:37:08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此次新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细则》中将PCT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最长放宽到了14个月,不过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我国作为指定国或选定国时也不采用上述条款。因此大多数情况下PCT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仍为12个月。即PCT申请要求优先权时,大部份情况下应当在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内提出。



娃娃 wrote:

【问题9】
PCT条约中的32个月或者30个月不是优先权要求的期限,而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PCT要求优先权的期限是否为12个月?
即PCT要求国内申请的优先权时,需要在国内首次申请后12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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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9 22:40:22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你在问题10中的理解是正确的。



娃娃 wrote:

【问题10】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时,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在先申请是A【假设A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为A1】,在后申请是B【假设B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为A1,A1+B1】;
申请B中的第一个技术方案与申请A的技术方案A1是相同的,则申请B中的第一个技术方案可以要求申请A的优先权;
申请B的第二个技术方案A1+B1不能要求申请A的优先权,对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9 22:56:33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这个理解也基本正确。一般这时通常称为在后申请B享有部分优先权。



娃娃 wrote:

【问题11】
如果在先申请A【其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为A1,A1+A2】,在后申请B【其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为A1,A1+B1】(A2与B1不同);
此时在后申请B只能要求在先申请A中的技术方案A1作为优先权,这种情况,就是申请B要求申请A的部分优先权,对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9 23:35:45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问题12中的几个理解都是正确的。
娃娃 wrote:

如果在先申请A【其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为A1,A1+A2】,在后申请B【其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为A1,A1+B1】(A2与B1不同);
此时在后申请B只能要求在先申请A中的技术方案A1作为优先权,这种情况,就是申请B要求申请A的部分优先权,对么?

【问题12】
如果递交申请B之后申请人又提出了一个申请C【其中包括技术方案A1+B1】,此时,在后申请C可以要求以申请B中的技术方案A1+B1作为在先申请,提出在后申请,对么?
技术方案A1+B1在申请A中未提及,所以申请B是技术方案A1+B1的首次申请,对么?

如果在申请B之后申请人提出的请C【其中包括技术方案A1+B1+C1】,此时,由于申请A或B中都未提及该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都没有记载该技术方案),则申请人此时就不能要求优先权了,申请人递交的包括技术方案A1+B1+C1的申请C是一份新申请,申请C是申请A或申请B的改进性发明,对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21 06:36:52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要求国外优先权,主要可以方便申请人就同一项技术方案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主要可以方便申请人完善和修改一项专利申请。

如果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的问题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不能通过要求优先权来弥补的。



娃娃 wrote:

【问题13】
优先权制度的优点,简单地说是否为:方便申请人进一步完善发明、优先权期限内对抗第三人、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可以节省费用和简化事务处理。

什么时候才需要考虑要求国内优先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一个项目正在持续的进行中,研究的初期阶段,发明人(假设发明人也是申请人)对现有技术作了实质性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假设为m1】,于是就递交了第一份申请M1;
然后,研究继续进行,发明人对第一次申请中的技术方案m1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提出了第二份技术方案m1+m2,为了保护技术方案m1+m2,发明人递交了第二份申请M2;
这时,发明人就有两份申请需要维持,即M1以及M2;
实际上,发明人可能得到的权利范围是:技术方案m1以及m1+m2;
从节约开支和简化事务管理方面考虑,发明人如果在提交第二份申请M2时要求M1作为优先权,在M2中把技术方案m1以及m1+m2都包括进去,则可以节省费用和简化以后的事务管理,
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情况需要要求国内优先权么?

如果第一次申请M1在递交时由于撰写的原因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该缺陷将导致在以后审批过程中被驳回,
递交申请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递交后才发现;
这种情况下,是否也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来进行弥补,
即:此时是否可以递交第二份申请M2,在M2中把M1中的技术方案m1作为权利要求1(m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m2。
m1+m2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虽然M2中的权利要求1也是不完整的,但是以后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通过放弃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上升为权利要求1的方式来保护m1+m2的技术方案;这样理解对么,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由于在先申请M1中只有技术方案m1,在后申请M2要求M1作为优先权,M2包括技术方案m1和m1+m2,但是后来M2又放弃了技术方案m1,此时,对于只剩下了技术方案m1+m2的在后申请M2,它是否还可以享有优先权?感觉M2现在就是M1的改进性发明了,M2是否可以同时享有以M1作为其优先权呢?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21 06:45:32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国际初审由国际局委托的符合要求的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局进行。



娃娃 wrote:

【问题14】
国际初审是由国际局 还是受理局 或者国际局委托的某个受理局进行的初步审查?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21 07:03:01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选定国,指的是申请人希望在哪些缔约国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是否选定只影响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是否对该国有效,不影响国际申请的效力。国际初步审查做出的是一种无约束力的意见。是否提出国际初审,对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没有影响。



娃娃 wrote:

【问题15】
提出国际申请时,假如指定了两个国家A和B;
提出国际初审时选定的国家为A;
在经过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是否可以分别办理进入国家A和国家B的手续?
是否会由于提出国际初审时没有选定某个国家,而导致不能进入这个国家,即只能对国家A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而不能对国家B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如果可以分别进入国家A和国家B,国际初审的结果就送交国家A,是否需要送交国家B?国家B此时是否也可以参考国际初审的结论?
国际初审是一种参考性的结论,所以对选定国是没有约束力的,对么?

是否提出国际初审,对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是否有影响?即进入国家阶段是否都是30个月或者3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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