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2007-10-17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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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8 04:48:31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04年卷四第32题:
申请A的国际申请日为2002年7月1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8月1日,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日为 2003年3月1日;另一申请人的申请B的国际申请日为2002年7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8 月1日,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3年2月20日。假定这两个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应当授予哪一个申请专利权?
A 申请A
B 申请B
C 申请A和B
D 根据申请A与B的申请人的协商结果确定
参考答案: (C)

如果该题的提干中增加“两件申请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条件(优先权相同且有效),则本题的答案为D。你的分析也是正确的。
娃娃 wrote:
杨老师:
您好!我有几个问题向您请教,内容如下:

04年卷四第32题:
申请A的国际申请日为2002年7月1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8月1日,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日为 2003年3月1日;另一申请人的申请B的国际申请日为2002年7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8 月1日,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03年2月20日。假定这两个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应当授予哪一个申请专利权?
A 申请A
B 申请B
C 申请A和B
D 根据申请A与B的申请人的协商结果确定
参考答案: (C)

对该题的参考答案没有异议。
【问题1】
如果该题的提干中增加“两件申请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条件,应该如何分析?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这里提到的最先申请的申请日,如果有优先权的话是指优先权日(专利法中除了第28条和第42条以外,当提到申请日时,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申请A和申请B的国际申请日分别是2002年7月1日和2002年7月20日,
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28条所称的申请日,
所以,申请A的国际申请日早于申请B的国际申请日,
但是因为申请A和申请B的优先权日都是:2001年8 月1日,所以在适用专利法第9条时,申请A和申请B视为申请日相同的申请。
当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且“申请日相同”时,具体哪个申请人能够获得专利权,需要由申请人协商确定,
所以,如果该题的提干中增加“两件申请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条件,则选择D选项,
上述理解正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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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8 04:56:48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国际申请一般就是你列举的3中途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通过PCT途径提出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其他国家的,大多数国家都可以在32个月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但也有部分国家只接受在30个月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一般只能向国知局和国际局递交,其他国际局一般不受理中国人的国际申请。有的国际局会将申请转送给国知局,这样受理时间还将以国知局受到申请日为准。



娃娃 wrote:

另外,关于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国际申请方面,我有一些地方不清楚,如下:
【问题2】
国内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提出专利国际申请,有几种途径,分别是什么?如果要进入其他国家,是否只要在32个月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即可?
通过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是否包括下面3种途径:
(1)先递交国内申请,在12个月的期限内要求优先权,递交PCT申请;
(2)直接向国知局递交PCT申请,同时指定中国;
(3)直接向国际局或其他国家的受理局递交PCT申请,同时指定中国。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8 05:09:41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国内申请人如果想将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则需要先向国知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再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在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要求中国申请的优先权,也可以不要求优先权。

如果是中国人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直接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

外国申请人如果想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在中国保留其首次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日的,需要在在先申请日12个月内向中国提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娃娃 wrote:

【问题3】
国内申请人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提出专利国际申请,有几种途径,分别是什么?
是否只有一种途径,即:
先提交国内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进入到其他国家。
如果是国外的申请,国外的申请人需要在中国取得专利权,则需要在1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的手续。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8 05:17:40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要求的期限是12个月。

PCT条约中的32个月或者30个月不是优先权要求的期限,而是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娃娃 wrote:

【问题4】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PCT的优先权是32个月,巴黎公约的优先权是12个月,对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8 05:26:01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第一阶段可以不委托代理机构,第二个阶段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



娃娃 wrote:

【问题5】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如果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是否需要经过2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人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这个阶段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委托专利?我感觉可以不委托,对么?
第二个阶段:以第一阶段的申请为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然后通过PCT或者巴黎公约向外国申请专利,这个阶段是需要委托专利的,对么?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8 05:37:00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这3种途径的归纳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途径中,中国在先申请不能再要求优先权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都是首次申请。

目前PCT申请采用默认指定所有成员国的方式,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定中国。



娃娃 wrote:

【问题5】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是不允许直接向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申请专利的,如果希望在中国以外的某个或某些国家获得专利权只有3个途径:
(1)以中国申请为在先申请,12个月内要求优先权,通过巴黎公约直接进入某个国家;
(2)以中国申请为在先申请,在12个月(这个里的12个月是不否适用30个月或者32个月的宽限期?)内递交PCT,经过国际阶段后,在中国在先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话指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其他国家的手续;
(3)直接递交PCT申请,同时指定中国(是否需要指定?是否递交时就已经默认对所有成员国都指定?如果默认的话,递交申请时是否就不用专门指定中国了?),经过国际阶段,在32个月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8 05:56:45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你对于指定国和选定国的理解基本正确。如果采用以下说法将更准确,即,提出国际申请时指定的国家是指定国;提出国际初审时选定的国家是选定国。指定国和选定国分别是针对国际申请、国际初审的生效范围而言的。

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时,国际初审不是必须的步骤,可以由申请人选择。

有些国家对于某些国际局的国际初审结果比较认可(例如选定国对于本局曾经作出的国际初审),可以加快进入国家阶段后的审查进度以及减免一定官费,这时可以根据要进入的国家的情况,选择是否进行国际初审。

还有情况就是,检索报告的结果对申请人不太有利,此时申请人可以选择修改权利要求,然后提出国际初审,对申请进一步审查,以及进一步修改申请文件。如果审查结果还是不理想,可以选择放弃该申请,而不进入国家阶段;如果审查结果得到改变,可以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入国家阶段。



娃娃 wrote:

【问题6】
指定国和选定国的区别,是否为:
国际阶段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然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是选定国;
国际阶段没有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进入国家阶段的国家是指定国;
事务中,一般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时,是否要求进行国际初审、是否指定选定国?需要权衡什么因素来确定?流程是怎样的?
娃娃   | 2007-10-18 21: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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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9 22:08:11

Re:关于04年卷四第32题 以及 国际申请方面的问题

你好,

这里提到的首次申请可以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任何部分中的内容(技术方案),其中也包括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这些内容要求是必须是存在于首次、有效的申请中的内容。

另外希望提醒诸位发帖的网友注意的是,请大家在发帖时尽量将一个问题发一个帖子,这样比较便于就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和回复,也更便于其网友的阅读和跟帖。同一个帖子中如果有太多各种不同问题,不太利于其他人的阅读和理解,也不太方便其他人的跟帖和回复。

谢谢大家!



娃娃 wrote:
杨老师,您好!
非常感谢您耐心地指导,感觉这里真好,就像在学校时老师进行考前答疑,真幸福:)

前面提到:
以中国申请为在先申请,在12个月内递交PCT,经过国际阶段后,在中国在先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话指优先权日)起30个月或者32个月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其他国家的手续;
==》这种途径中,中国在先申请不能再要求优先权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都是首次申请。

细则第33条规定:
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有: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中国在先申请不能再要求优先权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都是首次申请。
【问题7】
这里提到的首次申请是否理解为,技术方案(可能是从属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首次提出的申请作为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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