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这种行为虽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但如何定性?
这种行为既不属于商标法第52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属于商标法实验条例第50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补充行为,所以我也搞不懂到底如何定性,主要是看一道题后的感想。
.“宝乐”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产品为塑料玩具。下列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
A.新潮时装有限公司以“宝乐”作为本公司时装产品商标使用
B.中达玩具有限公司6年前抢先以欺诈手段从某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取得“宝乐”商
标并使用,宝乐公司6年内从未要求该国撤销其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C.东风进出口总公司与某百货商场签订协议,由前者经销后者生产的假冒“宝乐”牌
塑料玩具
D.某巴黎公约成员国著名跨国玩具公司在本国境内使用“宝乐”商标作商品装璜使用
答案是A,
我觉得应该是B,C,D
相关法条如下:
《商标法》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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