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专利法33条:按照审查员意见修改时,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从新修改的指南分析,或许原来指南有不同,但没有大的改变;
根据06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2-133) 5.2.3.1 不允许的增加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属于技术方案的内容,不能任意更改;如果根据原始材料记载的技术内容无法直接,无疑义的得出修改后的技术内容,那么这种修改是不能允许的;
\"减少挂钩所占空间重量和耗材\"是原来申请所没有揭示的技术内容,是根据审查员提供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后产生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了\"突起物具有在横杆轴向方向上比挂钩本体宽的宽度\";
这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原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体现,也没有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具体的描述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 第二段根据图3b的说明,对于其技术效果的描述只有一句话\"加宽的突起物可以带来更好的夹持效果,这样挂钩本体11不需要采用较粗的材料就能获得更好的固定性能\"其中对技术效果的描述都是形容词\"更好的夹持\"\"更好的固定\" \"效果\"\"性能\"的表述是模糊的和不清楚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表述和原来权利要求书的限定以及附图;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本发明最终限定的权利要求.所以,06撰写的权利要求是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33条.
(二)
依据专利法26条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答案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防止挂钩转动的技术问题,所以现在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解决挂钩节省材料,防止滑动的加宽挂钩;
那么,是如何实施防止滑动的呢?找了分析部分,没有明确说明是如何实现的;具体原因只能占卜一卦,乞问鬼神了.
具体可以比较原文的两句话:
1.\"在两种挂钩突起物宽度相同的情况下,即两种挂钩在横杆上都具有同样的固定力的情况下,本发明挂钩本体骨架尺寸比对比文件1小。\"
2.\"一方面,在两种挂钩本体宽度相同的情况下,本发明的突起物沿着横杆轴向的宽度比对比文件1的挂钩的突起物宽\"
对于1中所述的,\"固定力相同,....本体尺寸要小\" 原文记载的与固定力相关的技术手段是在弯曲部的曲率半径大小,和在弯曲部添加的辅助夹子.
与本体的尺寸没有任何关联,这一表述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再进一步分析,即使如答案所述,尺寸小的效果是啥?-- -节省材料.
对于2中所述的,\"本体宽度相同,....本发明的突起物宽\"--- 浪费材料
那么,到底这个发明是为了节省材料呢?还是浪费材料?
既然加宽不能防止滑动,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防止转动的问题;这个加宽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什么呢?一个没有带来有益效果的加宽,反而比较没有加宽的挂钩节省材料;牛!!!
(三)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
\"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在保证挂钩必要固定力的情况下减少挂钩所占空间、重量和耗材。\"
根据以上分析,\"提高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防止滑动,和扭动;其中的防止滑动通过加宽来实现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但要经过诺贝尔奖委员会确认,凡事都要有个行政许可不是?不谈; 其中的扭动,已经被所谓的对比文件1给公开了;所以这个防止扭动的效果不是加宽带来的;
所以\"提高挂钩在横杆各方向上定位的稳固性\"不是这个答案挂钩要解决的问题;
\"保证挂钩必要固定力的情况下\"---挂钩的固定力也已经说过了,不是加宽的效果,是弯曲部带来的效果;
\"减少挂钩所占空间、重量和耗材\"---已经通过对比原文中\"相对宽,相对小\"的辩证关系得出结论,再就是,这个问题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不是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四)
通过以上冗长的裹脚布,或者可以这样说:
现在有一个衣架的挂钩,可以防止相对于横杆的扭动;提出了一个发明,通过把夹持部防止扭动的位置加宽;节省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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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国家认可的国内科技研究判断水平,所以出现\"汉芯\"之类的发明创造,不足为奇.
现在是十一黄金周的最后一天,凌晨的微风有些凉意;听一曲Eagle <califonia hotel>,其实,这一切都是为你准备的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