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水不很寒 wrote: 视为撤回的案子解释是自始并不存在。 不存在的案子怎么可以要求优先权?所以你的不在那三种情形之内的理解,不能肯定为准确答案。 其次关于立法原则“要求本国优先权时,母案予以视撤处理,但不妨碍其作为其它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您可以找到出处吗?盼望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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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不很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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