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也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看下面示例:
A=A1+A2+A3,由于不符合单一性,被分为A1和A2+A3两案,此后我对A1进行了补充,形成A11,要求优先权,此时只能要求在先申请为A的优先权,并且A视为撤案;然后在期限内,我对A2进行了补充,形成A22+A3,我要求优先权,可是却没有可要求的。因为A2+A3属于分案不允许,而A已经撤案,A1的内容又和A2+A3无关,就算是A1在要求A的优先权时候继承了A的内容,一则不符合单一性,另则我不能因为A22+A3,而要求A11的优先权将A11撤掉。此时是否陷入一种矛盾,A22+A3将不能要求任何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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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8-29 22:57:40

Re:优先权的问题

对于A22+A3,A虽然视为撤案,但应该还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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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水不很寒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9 23:08:37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记得:旧法中可以要求撤案的A,但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法不允许。撤案不允许。
我把自己给搞混了,还是理解就是错的。
如果有解释请同时给出依据法条。
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8-29 23:22:56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法条我也找不到,但是记得只要构成有效的首次申请,不管以后是撤案、驳回还是被无效掉,都可以一直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有一个和你这个类似的问题,假如在先申请为A,当提出要求A的优先权的后续申请B时,A撤回;在A撤回后,又提出要求A的优先权的后续申请C,这种情况下A已经撤回,但C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应该没错吧。如果这时候C可以要求A的优先权,则你说的那种情况应该也是一致的。
fetcher  中级会员 | 2007-8-29 23:36:09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专利法中涉及优先权的为29条和30条,通过这两条,并不能明确得出“被撤销的专利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结论,需要准确理解法条里面“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不知道细则里面是否有详细的解释。
易水不很寒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29 23:42:40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没有详细解释,在PCT中这个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可是就是因为国内申请,比较麻烦。达人求解。
我请教了高手,不过没有听懂,而且自己进一步晕了。
serene  注册会员 | 2007-8-30 00:49:21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对于A22+A3,A虽然视为撤案,但肯定仍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我听过相关的解释是:
R33的立法原则为:避免重复授权。所以,要求本国优先权时,母案予以视撤处理,但不妨碍其作为其它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

A可以作为A22+A3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这个结论,你也可以据R33作出判断。---因为A不属于不得作为优先权的基础的那三种情形之一!
易水不很寒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30 00:54:18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视为撤回的案子解释是自始并不存在。
不存在的案子怎么可以要求优先权?所以你的不在那三种情形之内的理解,不能肯定为准确答案。
其次关于立法原则“要求本国优先权时,母案予以视撤处理,但不妨碍其作为其它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您可以找到出处吗?盼望示出。
serene  注册会员 | 2007-8-30 00:58:56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视为撤回的案子解释是自始并不存在?

有这歪理么?有依据么?
mingmingok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8-30 01:04:17

Re:关于不允许请求分案申请的本国优先权,我觉得不很合理,讨论

我的理解:

如果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则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如果在先申请活的情况下)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在先申请是死案(被驳回或者被主动撤回),则国内优先权同样成立。

对于LZ所说的部分国内优先权的情况,多件在后申请均可要求在先申请A的国内优先权。

分案申请:只要在先申请是活案就可以。
优先权:只要在先申请是有效案就可以。

对于LZ的例子,我以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
1、在A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A11申请,要求A的部分优先权;
2、在A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A22+A3申请,要求A的部分优先权;
3、以上1、和2、两步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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