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5 1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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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耘:但是权2实际是没有创造性的啊----虽然没喊你评 (2012-11-05 11:14) images/back.gif

你说权2没创造性,但权3有,那应该让权3做独权啊!而不是权2权3合并做独权。
你还没明白?
你的答卷根本无法自圆其说。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5 11:21:54

这么说吧,权2能不能独立存在暂不说

权3是肯定不能独立存在的,因为所述“拉链”是在权2中限定的位置关系
单说权3有创造性觉得很奇怪,所以我实际上写的是合并后的那个权利要求有创造性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5 11:46:15

真的发现这个景运和那个飞鸽说得有一定道理,
屏幕啊,来吧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5 12: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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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版主,有人爆粗口。
请查处! (2012-11-05 11:10) images/back.gif

说声抱歉,匿了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12-11-5 12: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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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velbyr:说声抱歉,匿了 (2012-11-05 12:33) images/back.gif

小朋友跑得挺快的。
祝你好运吧!
你多大了啊?

pavelbyr 发表于 2012-11-5 13: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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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运嘉文:小朋友跑得挺快的。
祝你好运吧!
你多大了啊? (2012-11-05 12:57) images/back.gif

我在这个论坛显示出来的年龄只有12岁

晨2010晨 发表于 2012-11-5 13:48:19

回 辛耘 的帖子

辛耘:但是权2实际是没有创造性的啊----虽然没喊你评 (2012-11-05 11:14) images/back.gif

同意这楼的说法,权2虽然对对比文件1有新颖性,但对其他对比文件而言无创造性,故必须合并,发明点在挡片

provoker 发表于 2012-11-5 14:06:31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你也把范围写小了?
OH MY GOD。
今年题量不大,考题简单,独权很重要的,我个人认为,你30分没了。 (2012-11-05 11:11) images/back.gif

我说下自己的见解:

30分,是肯定不会!所以相关的人员不用纠结。

原因有3:

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仅是第一题的一部分,后面要跟着一个伪无效答复,但是要比答复的说理更细(题目明确要求的)。

2、这个不是答复,所以合案23做独权,4从权引1. 这个权2虽然请求书上说理不好,但是权2实际是的确没有创造性的,给客户说的时候,做成这样,没准国知局就是这个答案。
(废话一句:俺就是这样答题的)

3、还有个第二题,技术简单,但是n多的技术方案,我仅仅从权就写了10个,还意犹未尽。还有分案,在加个简单。
第一题最多70,独权去30,至少我认为不可能。

不过也没准,被你不幸言中。

provoker 发表于 2012-11-5 14:07:46

3、最后应是“简答”

crablet 发表于 2012-11-5 14:14:26

第一题我的解答:删除权1,合并权2和3,权4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大家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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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我的卷三答案,欢迎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