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请求人就没评2的创造性,管它有木有干嘛,给自己找事;
第二,如景运嘉文所述,范围窄;
第三,单纯删1合2、3的话考得太简易,全以前套路,没新花样,不合常理;
第四,每年考题都有巧的地方,就促使你那么答会有最优解,没有之一。如果合并2、3成为独权,分析4的创造性时,既可以说独权有创造性从权就有创造性,又可以说他没具体说明理由不予考虑,都差不多一笔带过;而如果是合并2、3为
2的从权,4引2,分析4的创造性时基本就正中“不予考虑”的题意,因为2是被评的新颖性,他不会让你洋洋洒洒又写一堆三步法来评一个从权……
越想越觉得留下22+34是正解,大家继续吧,我是不玩了,很难再改变我的倾向了
回 辛耘 的帖子
辛耘:但是权2实际是没有创造性的啊----虽然没喊你评 (2012-11-05 11:14) images/back.gif是没有创造性,但是无效阶段,只要针对请求人请求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就可以。
无效理由里没有提到权2的创造性,所以。。。
我也是权2,3合并作独权了,考试结束前10分钟才发现有问题,但是想想要重新写,肯定来不及,就没改,但愿少扣分吧。。。。
回 pavelbyr 的帖子
pavelbyr:嗯,我希望我的对,但现在也确实觉得权2提为独权,然后2+3引2,4引2这样更合理。第一,请求人就没评2的创造性,管它有木有干嘛,给自己找事;
第二,如景运嘉文所述,范围窄;
第三,单纯删1合2、3的话考得太简易,全以前套路,没新花样,不合常理;
第四,每年考题都有巧的地方 .. (2012-11-05 14:38) images/back.gif
你是上海考生吗?
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北京的回 景运嘉文 的帖子
景运嘉文:首先说明一点,我不是今年参加考试的人员。我评析下你的答卷哈!
如果真如你说的:权1无新颖性,无效理由成立;权2有新颖性,无效理由不成立;权3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不成立;权4无效理由成立。
那么,修改方式绝对不是你说的:删除权1,将权2权3合并,删除权4.
而是删除权1,权 .. (2012-11-05 10:44) images/back.gif
果然是高手啊,两个技术问题需要分案,然后可以有一个中位概括。因此,楼主的该独权和分案丢分很严重。
回 辛耘 的帖子
辛耘:但是权2实际是没有创造性的啊----虽然没喊你评 (2012-11-05 11:14) images/back.gif答复无效,需要“针对性”。
已有2009年的真题 :“权5没有新颖性”,只做技术方案的删除即可,也是明显没有创造性的方案,仍保留着。
回 llonfei 的帖子
llonfei:答复无效,需要“针对性”。已有2009年的真题 :“权5没有新颖性”,只做技术方案的删除即可,也是明显没有创造性的方案,仍保留着。 (2012-11-05 15:17) images/back.gif
你那权5是从权,这个权2涉及到上不上升到主权的问题啊,那个权5估计相当于今年的权4,。
回 pavelbyr 的帖子
pavelbyr:嗯,我希望我的对,但现在也确实觉得权2提为独权,然后2+3引2,4引2这样更合理。第一,请求人就没评2的创造性,管它有木有干嘛,给自己找事;
第二,如景运嘉文所述,范围窄;
第三,单纯删1合2、3的话考得太简易,全以前套路,没新花样,不合常理;
第四,每年考题都有巧的地方 .. (2012-11-05 14:38) images/back.gif
你说的很复杂,但我的结果跟你一样hoho
回 pavelbyr 的帖子
pavelbyr:另外,如果某个答案能是正确答案,我把屏幕吃了不在这论坛讨论了,全是急躁情绪,没意义 (2012-11-05 11:04) images/back.gif
这位仁兄,还是不要吃屏幕了,这样容易造成消化不良 一.无效试题
权1无新颖性,无效理由成立;
权2有新颖性,无效理由不成立;
权3具备创造性,无效理由不成立;
权4无效理由成立;
修改方式:删除权1,将权2权3合并为独权1,删权4,再合并权2、3、4为从权2,
这样,新权1和2 都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了,保留权4肯定是留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