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00104104 发表于 2012-11-6 23:51:31

权1、权2都没新颖性,权2属于常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所以应该是删除权1,权2,并将其全部特征写入前序部分,权3提升为新权1的特征部分,而不是将权2与权3合并,,总的说来就是,权1 权2 写在前序部分,权3写在特征部分,有人同意我的观点吗?

ann99999 发表于 2012-11-8 18:01:36

修改方式我和楼主一样,删权1,合并2,3删权4.      第二题2,3合案,1分案。
支持一下!

辛耘 发表于 2012-11-16 16:31:04

顶一下,欢迎大家继续讨论
页: 1 2 3 4 [5]
查看完整版本: 我的卷三答案,欢迎拍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