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sken 发表于 2011-11-9 19:39:40

Re:果汁舅舅说:权1用新颖性无效不掉!

wanggang93 wrote:
有一个问题大家不要忘记,每年基本上都要考新颖、创造性的评述,那么今年也应该是如此,那么这个有两道题,其中第二题是撰写,没有叫你对其后所写的权利要求进行评论,那么很显然其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的地方就只有在第一题也就是无效中进行评价,那么换句话说就需要对权利要求1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既说明权1不具备新、创造性,这种观点不知道认可不大家。

虽然去年已过,但是我觉得你的观点不值得提倡,考试并不是去猜考试者的意图,而是根据你的所学去答考题,据我所知,现在这个考试考过的很多人水平也并不怎么样,所以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量和实际工作能力是王道

stojiang 发表于 2011-11-14 00:38:27

Re:果汁舅舅说:权1用新颖性无效不掉!

认同-支持果汁舅舅的看法,

sayuyi 发表于 2011-11-14 05:44:13

Re:果汁舅舅说:权1用新颖性无效不掉!

tristen wrote:
我是用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观点去无效权1 的,剑走偏锋,死定了


可以多写这条理由阿! 绝对没错的!!确实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huyk 发表于 2011-11-14 20:25:41

Re:果汁舅舅说:权1用新颖性无效不掉!

果汁舅舅还透露点啥?
这个冠了\"果汁舅舅\"的贴够火的哦

张亮 发表于 2011-11-14 23:33:21

Re:果汁舅舅说:权1用新颖性无效不掉!

领教啦!!

tteegs 发表于 2011-11-17 22:32:57

Re:果汁舅舅说:权1用新颖性无效不掉!

权1 缺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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