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哎,判断两个发明创造是否是同样的发明,什么时候用说明书,什么时候用权利要求书,你搞明白再说吧,该用权利要求的时候非要用说明书,还能不错?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ttyy1234 wrote:能啊,有栓就能啊,07年的撕开部件,有说怎么去撕吗?那么手要不要也写进去啊,没手去操作,那膜自己能破?
你那栓怎么能保证不乱刺?还不是得靠实施例里面的向上或向下运动的固定装置?呵呵。。。好吧,我认输了!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主要就是讲怎么让塞栓固定和向上或向下运动的,居然不上位概括这个技术内容,只是简单的把实施例1和2的共有技术特征找出来,呵呵。。我输了!甘败下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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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yy1234 wrote:哎,判断两个发明创造是否是同样的发明,什么时候用说明书,什么时候用权利要求书,你搞明白再说吧,该用权利要求的时候非要用说明书,还能不错?
看看审查指南227吧,相同的主题和同样的发明创造是一个概念吗?我对你真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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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1、2实施例上位,这应该是对的栓与瓶盖本体之间为可移动的连接,使得在不使用时栓与瓶盖相对固定,在使用时栓相对瓶盖是可移动的。
1、2作为从权
3可以分案,寻求更宽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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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tu wrote:我把1、2实施例上位,这应该是对的
栓与瓶盖本体之间为可移动的连接,使得在不使用时栓与瓶盖相对固定,在使用时栓相对瓶盖是可移动的。
1、2作为从权
3可以分案,寻求更宽的保护范围
所见略同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laotu wrote:我把1、2实施例上位,这应该是对的
栓与瓶盖本体之间为可移动的连接,使得在不使用时栓与瓶盖相对固定,在使用时栓相对瓶盖是可移动的。
1、2作为从权
3可以分案,寻求更宽的保护范围
但是交底上还有一段话,大概意思说是应用在现有技术那种管状储藏室也是可以的,因此,我觉得权1要改一下,改成储藏室设在顶壁下方这样上位,然后增加两个从属,一个写这个储藏室是管状结构那种形式,另一种是分隔片、侧壁、顶壁共同合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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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方向把握的没错的话,估计能及格吧不求完美
不敢多想
不重复去年的悲剧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请求无效的时候要充分利用每一个证据对比文件1可以无效权1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可以结合公知常识无效权2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可以无效权1和2的新颖性,当然也就可以无效其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