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其实都是刺,只不过一个用栓刺,一个用瓶口刺,一个从外往里刺,一个从里往外刺,功能上都是破坏膜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kiss619 wrote: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就是为了解决尖刺不乱刺破隔层的技术问题,所以设置了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的使盖栓向下或向上运动的装置,尖刺功能性限定已经很清楚的可以刺破了,又不按照交底材料去分析问题,那怎么行?
那那个\"栓”也有个“尖”去刺的,也清楚写着可以刺破,这个算不算“功能性限定”?那么。。。。。不都乱套了吗?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优先权成立,只不过是享受部分优先权。其他的楼主答得不错啊!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ttyy1234 wrote:那那个\"栓”也有个“尖”去刺的,也清楚写着可以刺破,这个算不算“功能性限定”?那么。。。。。不都乱套了吗?
怎么可能,塞栓包括栓体和端部的刺尖,刺尖可以刺破隔层,这与现有技术中那个设置在里面的结构和功能都差不多,唯一不同的就是设置了孔和使塞栓向下运动或向上运动的装置,这个装置有固定作用,又可以向上或向下运动刺破隔层,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kiss619 wrote:怎么可能,塞栓包括栓体和端部的刺尖,刺尖可以刺破隔层,这与现有技术中那个设置在里面的结构和功能都差不多,唯一不同的就是设置了孔和使塞栓向下运动或向上运动的装置,这个装置有固定作用,又可以向上或向下运动刺破隔层,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
对啊,你自己都说明白了,就是自己还糊涂,这个栓与刺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东西,它就是“新”的,所以就是“发明点”,为什么总想着上下运动去呢?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yandongwei66 wrote:优先权成立,只不过是享受部分优先权。其他的楼主答得不错啊!
我认为优先权是不成立的,技术方案其实都是不一样的,可以看审查指南227页,一个是可溶的隔层,一个是不溶的隔层,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不一样的,相同主题的概念就是4个相同,优先权副本应该看做整个整体来考虑,而不是说简单的文字有相同的描述就认为相同的主题,其实2个主题是不一样的,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无效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其实还有个方面,其实用对比文件1评价权1的新颖性比较勉强的,毕竟隔层和滤网是有区别的,退一步,如果对比文件1是现有技术,可以结合对比文件2评价其创造性,无效的可能性更大,这位仁兄认为呢?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ttyy1234 wrote:对啊,你自己都说明白了,就是自己还糊涂,这个栓与刺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东西,它就是“新”的,所以就是“发明点”,为什么总想着上下运动去呢?
敢问这位仁兄,致使我认为新颖性有了,但是创造性怎么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会 产生什么技术效果,交底材料中的技术问题,不乱刺破怎么解决?采用了什么技术方案?试想一下,没有那个向上或向下运动的固定装置,这个技术方案完整吗?就拿个栓在那?就能解决技术问题了?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kiss619 wrote:我认为优先权是不成立的,技术方案其实都是不一样的,可以看审查指南227页,一个是可溶的隔层,一个是不溶的隔层,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不一样的,相同主题的概念就是4个相同,优先权副本应该看做整个整体来考虑,而不是说简单的文字有相同的描述就认为相同的主题,其实2个主题是不一样的,致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得出无效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其实还有个方面,其实用对比文件1评价权1的新颖性比较勉强的,毕竟隔层和滤网是有区别的,退一步,如果对比文件1是现有技术,可以结合对比文件2评价其创造性,无效的可能性更大,这位仁兄认为呢?
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点儿溶不溶的都没提,怎么能自己把专利文件的东西引到权利要求里去呢?假设一个申请说明书有100个方案,都是新发明,都能授权,但权利要求书只写了其中的一个,你能说这个专利保护了100个方案?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kiss619 wrote:敢问这位仁兄,致使我认为新颖性有了,但是创造性怎么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会 产生什么技术效果,交底材料中的技术问题,不乱刺破怎么解决?采用了什么技术方案?试想一下,没有那个向上或向下运动的固定装置,这个技术方案完整吗?就拿个栓在那?就能解决技术问题了?
能啊,有栓就能啊,07年的撕开部件,有说怎么去撕吗?那么手要不要也写进去啊,没手去操作,那膜自己能破?
Re:2011卷三答案,欢迎来指导和讨论(精华中的精华)
ttyy1234 wrote: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一点儿溶不溶的都没提,怎么能自己把专利文件的东西引到权利要求里去呢?假设一个申请说明书有100个方案,都是新发明,都能授权,但权利要求书只写了其中的一个,你能说这个专利保护了100个方案?
这位仁兄,请你记清楚,无效的实用新型里明确写明是要戳破的一个材料,优选的是什么热塑性材料,说明书里写的很明白的,如果没写这些,我这样说是我的不对,但你想清楚,优先权副本里明确有写明隔层可溶,新型说明书应该拿来戳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