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sipi 发表于 2010-11-13 18:48:27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有为法 wrote:
楼主既然站出来了,我也终于有了点勇气出来支持你,但我躲在你后面,有炮火你先顶住,我马上下去搬救兵。

激赏,言人所不敢言!

我不在业内,但明白你的意思。就是最后一句,觉得主要是高手们不怎么肯来这个考试板块,特别是又没试题,他们也难发表见解,若是哪位能搞到试题,功莫大焉。

考试板块如果水平高也不现实,根据通过率反推,考试板块上大部分发言者都是不过的。有把握的估计在这种气氛下也不肯上来发言。回过头说,就是因为大都不过才需要上来发言。我今年也挂了,所以也要上来发言,如果有把握的话这种气氛我是坚决不肯上来的。

中肯,只有等答案了,从答案倒推考试的逻辑

xwsipi 发表于 2010-11-13 18:58:29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没有试题,高手们只能沉默。
他说到点子上了。一定是要结合完整试卷来看的,但现在没有人能记得完整的,有些细节可能被忽略了,但我想专利局出题内容肯定不是和那个无效案一样的,一定是不一样,这样它才有回旋的余地,让人既不能说它是简单照抄案例,也不能说它是原来判错了,总之果汁局永远是对的,除了法院说它不对。

zxc112 发表于 2010-11-13 19:07:01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你们忘了一点,如果冒是正确的,九阳那豆浆机咋办?果汁局的审查决定咋办呢?

scmxx123 发表于 2010-11-14 18:01:24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zxc112 wrote:
你们忘了一点,如果冒是正确的,九阳那豆浆机咋办?果汁局的审查决定咋办呢?

和九阳那豆浆机有什么关系?哎,还真是堪忧!

富贵鼠 发表于 2010-11-14 18:40:14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大家共同讨论,无所谓水平高低。

各种观点自由争论,创造性问题在现实中都是争论的焦点,更别说是考试了。

LZ可以坚持你自己的观点,但也应该尊重别人的观点。你通过了可以分享你的经验,你没通过也可以学习别人你的经验。

切记故步自封。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11-14 19:31:25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我想楼主的帖子掐头去尾,不知版主以为如何?

agimo 发表于 2010-11-15 17:23:33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mashifei wrote:
俺写的就是帽帽。
而且俺绝对是对滴!

立帖为证,压死楼主、气死楼主……


哈 佩服你的勇气~ 等成绩出来了我再回头看看你这为证的立帖

静好 发表于 2010-11-15 21:44:34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superpatent wrote:
首先,我参照的是中国法。
其次,本版讨论的问题是究竟罩OR帽是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是“非必要特征能不能写入从权”这个问题,无需搬出中国法或指南来压人。
最后,还是一句话。讨论的是考试,不是实际实务,请区别对待。本版中说帽无须写入独权的,最大的依据就是实务的无效结果。但这只是考试,讨论也只限于考试。不必用实际实务来反驳,懒得解释。

不好意思,我从头到尾说的就是考试,没有掺入实际的实务,还有你讨论的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吗?怎么又变“必要技术特征”?回去翻下自己帖子;如果讨论的是“必要技术特征”那说“非必要技术特征”不是正在点子上吗?还有看你引用外文引得HAPPY,并以此引出你的论点,我只好说句参照中国法了,算压人?

superpatent 发表于 2010-11-16 01:42:57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静好 wrote:
不好意思,我从头到尾说的就是考试,没有掺入实际的实务,还有你讨论的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吗?怎么又变“必要技术特征”?回去翻下自己帖子;如果讨论的是“必要技术特征”那说“非必要技术特征”不是正在点子上吗?还有看你引用外文引得HAPPY,并以此引出你的论点,我只好说句参照中国法了,算压人?


你把这句话当作外国法,那我没话可说了,呵呵

haooli 发表于 2010-11-16 07:55:21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学艺不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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