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appletree 发表于 2010-11-12 20:44:29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支持楼上, 楼主觉得大家水平都太低, 那请说出自己的观点, 洗耳恭听

地狱咖啡 发表于 2010-11-12 20:52:24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我路过的,笑笑~有为法好

黑油油 发表于 2010-11-12 20:57:19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一个行业陷于急功近利泥淖之时,水就混了,有些事就看不清了!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11-12 21:18:28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地狱咖啡 wrote:
我路过的,笑笑~有为法好


今年怎样呢?我身体好些可以上来了,却又不见了你们,叹息。

这个考试真是害人,焦虑中。

要是有份真题,其它板块的高手也许会有肯发表意见的。现在只能考生们各自想说明自己正确,寻求认同,更加焦虑中。

这果汁局考试小组真不人性化,公布个题目都不肯,任考生们煎熬。实在混账。

静好 发表于 2010-11-12 23:57:47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多听果汁局老师的讲课录音,多看审查指南,现成的材料,爱怎么学就怎么学,自己琢磨去呗,自己不仔细琢磨,别人即使解释了你也不一定能正确理解

静好 发表于 2010-11-13 00:11:13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superpatent wrote:
讨论都是基于考试进行的,与实际实务本来就有一定的差距。
LZ认为本版发言的人都不懂技术吗?都不懂功能性限定?都不知道指南有对应的司法解释吗?
大家只是想把问题局限于考试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已。LZ太偏激了。

LZ大实话也是需要有实施例来支撑才行,否则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帽为什么不能是区别特征?退一万步来讲,独权中加入帽也只是缩小了保护范围而已,但权利肯定更稳定,有错吗?
用Faber的话来说,Patent Claim writing is an art, not a precise science. There is no correct or best claim.

好为人师并没有错,但诲人不倦更好。


首先,你参加的是中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参照中国法
其次,帽是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至于为什么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为什么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不能写进独权,老师有讲,审查指南有讲

superpatent 发表于 2010-11-13 00:32:43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静好 wrote:
首先,你参加的是中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参照中国法
其次,帽是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至于为什么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为什么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不能写进独权,老师有讲,审查指南有讲


首先,我参照的是中国法。
其次,本版讨论的问题是究竟罩OR帽是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是“非必要特征能不能写入从权”这个问题,无需搬出中国法或指南来压人。
最后,还是一句话。讨论的是考试,不是实际实务,请区别对待。本版中说帽无须写入独权的,最大的依据就是实务的无效结果。但这只是考试,讨论也只限于考试。不必用实际实务来反驳,懒得解释。

wagwa 发表于 2010-11-13 00:34:10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本版水平高不高,得有个参照比较的版才能看出来;
帽帽是不是独权里的区别技术特征,条法司说了算。

mashifei 发表于 2010-11-13 04:34:55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俺写的就是帽帽。
而且俺绝对是对滴!

立帖为证,压死楼主、气死楼主……

xwsipi 发表于 2010-11-13 18:48:27

Re:本论坛水平堪忧啊

有为法 wrote:
楼主既然站出来了,我也终于有了点勇气出来支持你,但我躲在你后面,有炮火你先顶住,我马上下去搬救兵。

激赏,言人所不敢言!

我不在业内,但明白你的意思。就是最后一句,觉得主要是高手们不怎么肯来这个考试板块,特别是又没试题,他们也难发表见解,若是哪位能搞到试题,功莫大焉。

考试板块如果水平高也不现实,根据通过率反推,考试板块上大部分发言者都是不过的。有把握的估计在这种气氛下也不肯上来发言。回过头说,就是因为大都不过才需要上来发言。我今年也挂了,所以也要上来发言,如果有把握的话这种气氛我是坚决不肯上来的。

中肯,只有等答案了,从答案倒推考试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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