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njl 发表于 2010-11-8 19:43:07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第三题
1、附件5中C的含量是0.15%;
   在先文件含有0.18%-0.3%的C;
   C含量是不同的,两者显然不同的组份,连新型性评价都谈不上!

2、不可以照抄,因为已找到破坏申请的新颖性的了,检索文件完全在申请文件之内,故要去除与检索相同的,再作权1

3、优先权的引权1,在上述去除的范围之内

chenjiali02 发表于 2010-11-8 20:05:35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同一主题是指技术方案的主题,而不是说明书的主题,这个楼主要弄清楚

pepperpowder 发表于 2010-11-8 20:16:03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我和你的几乎完全一致

natus 发表于 2010-11-8 20:23:27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stevenjl wrote:
第三题
1、附件5中C的含量是0.15%;
   在先文件含有0.18%-0.3%的C;
   C含量是不同的,两者显然不同的组份,连新型性评价都谈不上!
落在数值范围内的数值破坏该数值范围的新颖性。
这么基本的概念都没有?

2、不可以照抄,因为已找到破坏申请的新颖性的了,检索文件完全在申请文件之内,故要去除与检索相同的,再作权1

3、优先权的引权1,在上述去除的范围之内

ylq0712 发表于 2010-11-11 04:43:02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我的字非常的潦草,不知道会不会扣分?

haqiao 发表于 2010-11-11 07:52:16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优先权是可以享有。

关于主题不相关:
指南之所以提出的“不相关”,只为了防止将主题明显不相关的东西全写在一个申请中,然后一个一个要求优先权(小日本以前就这么干过):
如在先申请要求保护自行车,说明书中记载了“自行车和火车”,之后再要求“火车”的优先权;
但是在这个题里,在先申请说明书中同时记载“豆浆机”和“豆浆机加热器的材料”,这显然是允许的;之后,申请人又从其在先申请中挖掘出“加热器材料”的技术方案,如果想要保护,是可以要求优先权的。
在立法宗旨上,“不相关”应该指的是这个。

关于抵触申请:
按目前的专利法,国内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必然视为撤回。
因此,如果享有优先权了,在先申请撤回了,自然没有抵触申请一说。
题中明确说了,“在先的实用新型尚未公开”,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其授权即公开,所以不属于不能享有优先权的第二种情形:“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killo 发表于 2010-11-11 08:55:51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第一题分案(电路部分)独权有没有用功能性限定的呀?

如果停留时间B秒、D秒取值很大,可能会出现浆料呈静态后才反转刀片的状况,这种状况下,正反转相对于单向旋转并不能达到更好的搅拌效果,没有显著进步。因此,如果不对停留时间进行限定,有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嫌疑。

而原文中提及:在刀片反转的瞬间,部分浆料仍按原方向旋转,与刀片的运动方向相反,起到更好的粉碎效果。
如果在分案独权中写入“在刀片反转的瞬间,部分浆料仍按原方向旋转,与刀片的运动方向相反”这一功能,实际上隐含了对停留时间的限定,可以解决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因此个人认为分案独权应当在刀片正反转的基础上再加入上述功能性限定。

scmxx123 发表于 2010-11-11 10:27:05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60分档

zxb549 发表于 2010-11-11 23:36:45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我支持楼主,第一题和第二题和我的思路一样,第三题有差异。第三题20份无关紧要,我们过了!

rona417 发表于 2010-11-12 00:08:11

Re:第三卷标准答案

附件5中提供的数值,影响了申请所保护的数值范围的新颖性了,应该不能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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