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_hi_yi 发表于 2010-8-11 00:30:07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楼主,话不要说得太偏激。估计大多数同志都清楚自己在中国,毕竟中国国情比较有特色。上面在谈论的是“还没出台的条例”,就是已出台的“国务院取消和下放184项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这个文件,又能有多大的作用。
前面有贴子也讨论这个问题: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0&id=348069;
我看到patenter01 和layn两位楼主的贴子,很困惑。本人也学习过行政许可法,按法理,“以前因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协会是代行使法律赋予果汁局的职权,现在取消了审批,谁给他的审批权利?一个协会的章程难道还对全民具有约束力?协会只能对自己的会员有管理权吧 ”这个说法对,行政许可需要有依据,现在原有的依据取消,又未出现新的依据的情况下,协会凭什么“行法依政”?但看看代理人协会网站,在国务院发文后,协会高调地在进行着各种有关代理人执业证的管理的各项活动,不仅要制定“《专利代理执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对代理人执业证的审批发证工作更是进行得如火如荼。
http://www.acpaa.cn/list_xhhd.asp?news_id=2119&catid=149
http://www.acpaa.cn/list_xhhd.asp?news_id=2118&catid=149
http://www.acpaa.cn/

这个情况说明大多数代理行业的同志比较现实。

bht 发表于 2010-8-12 08:43:09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现在看起来是国知局及其协会硬撑着要和国务院对着干,
到手的权力是不会轻易放手的。

patenter01 发表于 2010-8-12 20:48:58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gorson wrote:
这是什么狗屁条例啊,连我公司《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的水平都不如。
充分体现专利局为部门利益,为审查员个人利益,不顾大局的嘴脸。
如果真能这样通过,绝对是法制的倒退。


呵呵!!
几天不上论坛,就冒出一批如gorson 之流的妖孽!!

无知、无耻、无聊,就是这些唯恐天下不乱,唯恐不能浑水摸鱼的妖孽的真实心态!!!

很幽默的一个想法,gorson的 嘴脸如果突然出现在大家面前(前提是他还有脸),不知道大家是害怕?还是禁不住扑哧一乐!!

helz_heq 发表于 2010-8-14 00:27:34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条例修订草案还是没有对企事业、科研单位有证的人(当然像代理机构一样,也有无证的)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人并不少,而且企事业、科研单位是创新的主力,国知局不应该忽略吧?看来这些人只能按照41条的规定继续隐身、“免费”从事相关代理工作了。如果有水平的话,就去合法“收费”从事专利顾问、代理专利诉讼等工作吧--这可是国知局挂在天上的一块大馅饼哦!

t2d5w8 发表于 2010-8-14 01:29:25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patenter01 wrote:
呵呵!!
几天不上论坛,就冒出一批如gorson 之流的妖孽!!

无知、无耻、无聊,就是这些唯恐天下不乱,唯恐不能浑水摸鱼的妖孽的真实心态!!!

很幽默的一个想法,gorson的 嘴脸如果突然出现在大家面前(前提是他还有脸),不知道大家是害怕?还是禁不住扑哧一乐!!

此等发言让人想起文革!

不管gorson是什么人,发言权还是有的!

有句名言曰:尽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的发言权!

视他人为妖孽的必为妖孽!

我就是这样认为的!

我可能也会被patenter01扣上“一批如gorson 之流的妖孽”的帽子,即使patenter01是田力普或木家宝我也不怕!

atenter01应当为此言论道歉!

markpolo 发表于 2010-8-14 18:28:01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强烈同意。

这样的草案与社会发展和经济要求背道而驰,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经济组织形式,已经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事务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律师事务所。允许专利代理人个人执业已经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因此,完全可以允许建立例如个人专利事务所、个人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专利业务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等。
当然,为了保证专利代理质量,保护广大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对于个人代理机构的设立人提出比较严格的要求。例如个人专利事务所、个人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需要专利代理执业满5年(或者8年、或者10年),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需要专利代理执业满2年(或者5年、或者8年)

专利代理首先是一个法律业务,其次才是技术服务。因此,应当放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门槛,使得专利代理业务更加法制化。

johnsonaa 发表于 2010-8-14 21:31:37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该专利代理条例由专利局制定,其起草人属于既得利益集团,代表了广大代理机构的所有人即剥削者的利益,而广大被剥削的普通专利代理人没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进一步禁止和限制我们这些代理人独立执业的机会,是倒行逆施,与国际惯例违背,是为了能让我们乖乖得被剥削者剥削。
本以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会顺应历史潮流,象律师法那样、象世界所有先进国家那样,允许个人执业,从此摆脱被剥削、被损害的命运。没有想到看到的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草案是如此倒行逆施,伤心死了。
如果大家有同感,广大普通专利从业人员来个签名活动吧,让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听到我们的心声,看到我们的力量吧。
专利代理的乱象不仅在于黑中介,更在于残酷的剥削。
上百人的专利代理机构,十几年如一日,从来没有过工会,也从来没有过工资协商机制。
这是对于社会稳定最大的危害,是对于我党倡导的3个代表的背叛。
这样的专利代理条例是对于依法行政的破坏,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巨大阻碍,是与发达国家的做法背道而驰。这样的专利代理制度倒退了数百年。

zi_hi_yi 发表于 2010-8-16 19:03:08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关注的人还是太少。

紫金散人 发表于 2010-8-16 21:34:02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这个修订草案固然有进步之处,但倒退的地方更加触目惊心。
1、第七条和第八条紧挨着,明显不公正的两个条款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嘛?
2、整个草案根本看不出其第一条所标榜的保障专利代理师(人)合法权益在哪里?

zi_hi_yi 发表于 2010-8-16 21:51:10

Re:《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

说到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问题,

我想起2009年国知局网站发布的一条新闻(网址如下):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09/200911/t20091118_481574.html

部分内容如下:“根据我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数月之前,北京地区的2人在尚未离职情形下,就着手以股东身份筹办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该2人在明知不符合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规定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代理机构资格,其行为属严重违规。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通知书正是针对他们的。
“对弄虚作假的,我们发现一个,撤销一个!”贺化表示。
想想好笑,在国知局的网站,专利代理机构列表中,有多少合伙人是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大家不妨都去看一下,就知道了。但国知局拿了一个小小的新人大开戒,而对那些长期弄虚作假的却熟视无睹,每年还搞什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这个年检是监督检查的意思,那每年都年检而故意不发现,是否有点渎职?这不是掩耳盗铃吗?对那个被撤销的北京专利代理机构来说,是不是有点“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
有一句话说“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运不昌”,是不是有这么一句话?
页: 1 2 3 4 [5] 6 7 8 9
查看完整版本: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先睹为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