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中,这样规定:“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好吧,这个也是我遇到过的OA,我把上面的这段话也写在答辩理由里了,但是审查员在二通中对此表示不接受,所以眼下只有两条路走,一,走分案,把第二组权利要求书分出去,然后放弃第一组没有创造性新颖性的权力要求;二,走复审,提复审时修改权利要求,把第一组没有创造性新颖性的权力要求删除。
在说一句,我的情况比你还惨,我的是权力要求5-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5没有单一性。审查员指出应当删除权利要求1-4,这样他才接受。
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terryton wrote: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中,这样规定:“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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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这个也是我遇到过的OA,我把上面的这段话也写在答辩理由里了,但是审查员在二通中对此表示不接受,所以眼下只有两条路走,一,走分案,把第二组权利要求书分出去,然后放弃第一组没有创造性新颖性的权力要求;二,走复审,提复审时修改权利要求,把第一组没有创造性新颖性的权力要求删除。
在说一句,我的情况比你还惨,我的是权力要求5-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5没有单一性。审查员指出应当删除权利要求1-4,这样他才接受。
这个事情好办一些,要求审查员按照《指南》的要求先审”主要发明“,即先审第一套权利要求。
不过你提到了走复审的思路,复审不依据R51.3,然而复审依据R60.1,值得讨论一下应对方式。
两套独权,独权1无新创性,独权1、2之间无单一性,应对方式是:
1、先死后分:含独权1的本案死,含独权2的分案生。不利之处是要提分案,付出申请费900元,实审费2500元。
2、坚决不死:不提分案,最终驳回,复审中删独权1,留独权2.不利之处是提复审,付出复审费1000元。
最大的问题:复审依据R60.1,实审驳回的是独权1,用独权2代替独权1,很可能认为不是针对驳回决定,仍然是不接受的修改。
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貌似有“买一送一”的做法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审查员做法也没有什么。。没有单一性就表示应该作为另一个案件进行申请,那审查员怎么会在你交一分钱的情况下给你审查两个案件呢。。呵呵
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patentchina wrote:审查员做法也没有什么。。
没有单一性就表示应该作为另一个案件进行申请,那审查员怎么会在你交一分钱的情况下给你审查两个案件呢。。呵呵
有一天,我去超市买烟,看见有种烟还捆了个很精美的打火机,觉得这个创意不错,决定买这包烟,于是按标价给柜员钱,柜员收了我的钱去拿这种烟的时候,转头对我说,这包烟和打火机是两种商品,是分开卖的,我说,哦不好意思我不知道,那我打火机不要了,就给我那包烟吧,然后柜员说,不好意思,你刚才给的钱是打火机的钱,你要买烟的话需要另外支付同样的费用,我犹豫了一会说,那你就给我那打火机吧,然后柜员又说,这打火机不符合我们店里出台的关于打火机的安全使用条例,所以我不能把打火机卖给你,我沉住气,温柔的问柜员,那现在我该怎么办?柜员笑笑说,你有两种选择,一放弃你买的打火机,二,再付一笔钱,我可以把烟买给你,但是无论怎样,你刚刚那笔钱是拿不回去了。
我:@#^%%@&%#$#!...
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以上大家笑笑就可以了,不要当真啊。。。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sangminbuaa wrote:关于上面的2,补充说明(参考《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疑难精解》中的问题50--专利复审委员会编)
1,添加的权2与权1属于不同的发明主题,与驳回决定没有直接关系,不能认为用一个主题替代另一个主题就是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2,如果发回重审,势必增加审查员的工作量,不符合单一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结论是,即使这样修改提了复审,也会维持驳回决定。
很好的信息,我的意思也是担心维持驳回。这本书3月份才出版啊。
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只有没有明显单一性才能这样进行审查(详见规程)。在上述前提下,从实审的角度这样做并无不妥。
一方面从合理公平的角度避免了申请人用多个(例如所举例子中的两个)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来逐一试探专利权性。即使先发分案通知书,最终的结果还和上述处理结果一样,反倒拉长了审序。
另一方面,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未评述的权利要求分案、针对审查员已评述的权利要求进行陈述,与先分案的情形相比利益也未受损。
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sdrug wrote:只有没有明显单一性才能这样进行审查(详见规程)。
在上述前提下,从实审的角度这样做并无不妥。
一方面从合理公平的角度避免了申请人用多个(例如所举例子中的两个)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来逐一试探专利权性。即使先发分案通知书,最终的结果还和上述处理结果一样,反倒拉长了审序。
另一方面,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未评述的权利要求分案、针对审查员已评述的权利要求进行陈述,与先分案的情形相比利益也未受损。
不妥之处是明显的。
1、明显单一性的判断规则(不需要检索)与创造性判断规则(需要检索)是矛盾的,为什么在本案中既适用了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规则,又进行了检索?
2、如果先发分案通知书,那么申请人可以会在本案中选择保留权4,则本案活,不必提分案,结果并不一样。
3、如果没受损,LZ也不会在这儿发帖了。
Re:审查员这种审查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blindbird wrote:不妥之处是明显的。
1、明显单一性的判断规则(不需要检索)与创造性判断规则(需要检索)是矛盾的,为什么在本案中既适用了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规则,又进行了检索?
2、如果先发分案通知书,那么申请人可以会在本案中选择保留权4,则本案活,不必提分案,结果并不一样。
3、如果没受损,LZ也不会在这儿发帖了。
审查员可以选择一组权利要求审查的。
这个问题并不觉得有多大的争论意义,还不如讨论超范围有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