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offish 发表于 2010-1-9 23:03:53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说的很好,呵呵

据我所知,今年实务的评分标准确实有多套,分案不分案都给分,只要言之有理。今年的实务题确实是批的比较主观。

ywwxk 发表于 2010-1-10 00:15:49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y)

洛飞 发表于 2010-1-10 00:19:00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SUV2009 wrote:
感谢洛飞

  真正要感谢的是坛主、竹雪和许多提供资料的坛友,我也是以前从论坛上搜到的。对他们我也是一直心存感激。有时时间太紧张了,匆匆下载了谢谢都没说一声,这心里也是一直存着愧疚。以后会多多关注这个论坛,一为向大家学习,二也做些力所能及的贡献,至少能多我一份人气,以补心头歉意。
  

洛飞 发表于 2010-1-10 00:31:18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staroffish wrote:
说的很好,呵呵

据我所知,今年实务的评分标准确实有多套,分案不分案都给分,只要言之有理。今年的实务题确实是批的比较主观。

  其实在我心里一方面为大巴山上来客等好多实务经验丰富、有真水平的坛友终于能过了这个考试而高兴,也为象实务降分、东莞彪哥等那样实务经验丰富、有真水平的坛友考得不好而难受。要说实务水平,与他们比我自感尚未入门(确实是还没接触过),可分数却比他们高。我真的也怀疑这个考试到底要考什么?
所以希望我们多多参与这个讨论,从多个角度把这个实务考试剖析清楚,或许对欲参加下一年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

洛飞 发表于 2010-1-10 00:43:33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按照自己以前在考场上的作法把某一年的题完整地做一遍(不管有没有看参考答案,没看更好,没有先入为主的干扰),贴出来讨论,这样更能找到问题的关键,而且能克服在考场上患左患右的顾虑,毕竟只是为了通过考试,真正的实务水平得在实践中练的。

skytianhuan 发表于 2010-1-10 02:49:00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谢谢楼主啊!好人啊。

bh812 发表于 2010-1-10 04:40:00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但在做那道选择题时竟然把德国(GE)选上了,还有那道破坏新颖性的题,我又把X+Z+M+N看作了X+Y+M+N,我把这种情况叫做“视觉盲点”。我相信很多人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和你错得一模一样,我考试做了二次试题,一出门,就发现错了三题低级题,包括上面的两题我也是认为GE对的,de熟得不能再熟。但考试就是这们,没什么的

shenping615 发表于 2010-1-10 04:44:43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谢谢你的评分标准

洛飞 发表于 2010-1-10 19:31:03

Re:也谈对这个实务考试的思考--和贝利君

  看了一些坛友说到答题思路好象没什么大偏差,结果出的分数却很不尽人意。会不会是对《审查指南》的理解不到位或者理解的偏差,以至碰到了原则的红杠呢?
  就拿09年实务中的无效题作个例子:有一位坛友在一个贴子中说到,刚看题就发现了一个错误的附图标记,心下窃喜,却不料后来监考官告知是印刷错误,心下不免有点失落。其实,这个附图标记是不是印刷错误、试卷纠不纠正,都是无关紧要的。如果大家比较一下我国、日本、欧专局、美国的无效程序或相类似程序中的专利文件的修改原则,就会发现我国的规定是最严格的,而且从历史沿革来看是越来越严格,也就是说只能限于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的删除或者权利要求的合并三种方式,指南里面说的“一般”已经没多少实际意义,即使是明显的文字或符号错误,都不允许更正的,只能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合并权利要求的,不要求重新划界,当然不允许对其进行语言组织,只要把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照抄到独立权利要求后面就可以了。
  那么重新划界的、进行了语言组织的、甚至不小心加进了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会不会被认为是对无效程序的修改原则没掌握而扣了分呢?在陈述意见中说将权1、2、3、4合并的,肯定是要倒扣分的,那是基本概念不清楚,更严重一步了。纵观自06年以来的实务考试,都是通过答题过程来体现知识点,结果重要,过程同样重要。

洛飞 发表于 2010-1-12 19:47:15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一些同志在坛子里发表意见,对意见陈述书中要求的“套话”颇多诟病,现在也来谈谈有关“套话”的话题。
  首先,明确一下这个“套话”指的是什么。大凡大家所说的“套话”是指对不同的案子都能套用的话,也有说是格式模板里面通用的话。比如说“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等等。实际上这些套话要么是法律依据、要么是立场、要么是结论。
  其次,这个“套话”是不是必须的呢,我想毋庸置疑,一个也不能少。有人会说,其实大家都知道那个意思,只是未表达出来而已。在这里,未表达就是视为不知道,和“视为撤回”差不多。我常和同事开玩笑说,要是谁发明了婴儿语言翻译机,一定能速成亿万富翁,好多初为人父母者对自己的宝宝常哇哇大哭不知所措,因为不懂小家伙想要表达什么意思。而专利代理职业,要求将法律和技术很好地结合,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要求从业者能清楚、精准地表达。当然只是两个人或几个人在交谈的时候,可以省去你知我知大家知的东西。但是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无效程序中答辩,是万万不能省的。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就不用说了,那是双方比证据,比逻辑,更是比严谨。那么审查程序中的答复呢?我们知道《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说到“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这个专利权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只有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在侵权判定中我们知道有一个禁止反悔的原则,也就是你在审查、审理过程中的意见陈述都存档在案,都会影响到专利权人权利的范围。所以,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训练应试者基本严谨的表达能力是完全必要的。
  再次,这些个“套话”可否用其他语言替代或者字里行间隐含了这些意思就可以了呢?比如在公交车上有人给老人让了座,为了表示感谢,他可以说声“谢谢”,也可以点头给以满面慈祥的微笑,还可以与之亲切地唠些家常等等,如果有人规定只能说“谢谢”,那会贻笑天下。但在我们所讨论的领域,大家所戏称的“八股文”式恐怕是最简洁、最适用的表达方式,就象国庆阅兵,走正步士兵不能因为你高两公分就可以把脚抬高两公分。试设想你作为合议组成员或者法官在看意见陈述书时,或者你作为一方当事人在看对手的陈述时,首先要看的就是这些“套话”,然后再来看事实、证据和论证。这时候你会想,“八股文”真好!这些“套话”就是行业的通用语言和程式。所以,通过专利代理人考试训练应试者这种“八股文”功夫也是完全必要的。
  第四,如果“套话”和实质内容矛盾的时候,答对了“套话”还给分合不合理?举例说,修改实际上是超范围了,还在意见陈述里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认为应该给分,写上这个套话说明你懂得这个规则,应该得这个知道分。实际超范围,那是规则运用的问题,属于实质问题,那是扣10分,这也说明实质问题比形式问题严重。
  第五,“套话”分值的比例合不合理?我想这个问题要用变化的视角来看,如果应试者80%以上都懂得这些“套话”里体现的规则,也知道运用这些“套话”,那么这个方面的训练目的就基本达到了,就可以把这部分的分值降低了。而如果情况恰好相反,正说明“套话”给分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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