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头和美玉 发表于 2010-1-12 19:53:50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说的挺有道理的

cutecolt 发表于 2010-1-12 21:56:05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过了就说此考试合理,呵呵

sdsummer 发表于 2010-1-12 22:03:20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赞一个!!!

洛飞 发表于 2010-1-12 22:22:29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cutecolt wrote:
过了就说此考试合理,呵呵

  欢迎不管有没有可能过的人,包括您这样写三面也过并且还想重考搞优秀的同志拍砖,但您得言之有据啊。呵呵

cutecolt 发表于 2010-1-12 22:41:55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咋拍啊,我也觉得考试合理啊,呵呵
但不知道没过的人咋想啊

洛飞 wrote:
  欢迎不管有没有可能过的人,包括您这样写三面也过并且还想重考搞优秀的同志拍砖,但您得言之有据啊。呵呵

sportsman2009 发表于 2010-1-13 00:12:47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恭喜络飞兄,我的实务又得重新来过了!还记得考试前讨论关于实务的问题呢,看来还是功夫不到啊!

冰山雪莲华 发表于 2010-1-13 20:27:16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洛飞牛人!学习……

洛飞 发表于 2010-1-13 20:27:39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cutecolt wrote:
咋拍啊,我也觉得考试合理啊,呵呵
但不知道没过的人咋想啊

  兄弟,你不拍我,那我拍拍你。你说你只写了三面就搞了个105,以至一位坛友戏说你采用了如下行文方式:“将食,涨,如厕,陷而卒。”,你说你专利法很差(98也不算太差),却能轻松过实务,还在那得瑟要多攒几个零明年再考个优秀,看来有必要把你拍醒一下。从博派上你可以看到,历史上专利法比较差的第一次实务120+,往后考的一年比一年少的不乏其例,别拿自己的偶然当规律。基本功不搞扎实,你这个100+就无再现性。再说每年的评分标准,会根据上几年的情况和考核侧重点的不同有调整,别看这么一点点的调整,很可能会让你105变成65。
  还是以09年的实务题为例来说,其中补充证据外观设计是针对专利权人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后提交的,虽然超过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所以应当考虑,那么就要论述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A),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范围不相同①,于是把《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现行法是第五十九条)②列上,然后又想保护范围不同的原因是什么,想到了是保护客体不同③,接下来客体怎么个不同呢?于是把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④列上。这个答题思路可简化为:④规定→③结果 ②规定→①结果 两个步骤结合便得到A结论。如果评分标准规定①,、②、③、④都是得分点,判卷时只要见到哪个点就给相应分,这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忽略了里面的逻辑关系。如果借鉴数学证明题按步骤给分的方式,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对所考查知识点的要求,也就是采用点与线甚至点、线、面结合的方式,不但看论证的点,而且看论证的过程。贝利君在他的一个“对这个考试的思考”的贴里,用1+1=2很形象地批评了见点不见线的评分标准,是很有道理的。
        

QQming 发表于 2010-1-13 21:49:28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楼主

你去查分了

查得结果是“出乎意料”?
也就是说你查得与你自已评估的差不多,而实际给的分数不对,是吗?

不是说只可能查分数累积相加的对错与否吗?

不能查其评判和给分的标准吗?

你是到底如何查得,烦请回贴
我也想去查呀

多谢了

cutecolt 发表于 2010-1-13 22:21:47

Re:也谈实务题及其评分标准--和贝利君

好长,求摘要
洛飞 wrote:
  兄弟,你不拍我,那我拍拍你。你说你只写了三面就搞了个105,以至一位坛友戏说你采用了如下行文方式:“将食,涨,如厕,陷而卒。”,你说你专利法很差(98也不算太差),却能轻松过实务,还在那得瑟要多攒几个零明年再考个优秀,看来有必要把你拍醒一下。从博派上你可以看到,历史上专利法比较差的第一次实务120+,往后考的一年比一年少的不乏其例,别拿自己的偶然当规律。基本功不搞扎实,你这个100+就无再现性。再说每年的评分标准,会根据上几年的情况和考核侧重点的不同有调整,别看这么一点点的调整,很可能会让你105变成65。
  还是以09年的实务题为例来说,其中补充证据外观设计是针对专利权人合并式修改权利要求后提交的,虽然超过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所以应当考虑,那么就要论述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A),首先想到的是保护范围不相同①,于是把《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现行法是第五十九条)②列上,然后又想保护范围不同的原因是什么,想到了是保护客体不同③,接下来客体怎么个不同呢?于是把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④列上。这个答题思路可简化为:④规定→③结果 ②规定→①结果 两个步骤结合便得到A结论。如果评分标准规定①,、②、③、④都是得分点,判卷时只要见到哪个点就给相应分,这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忽略了里面的逻辑关系。如果借鉴数学证明题按步骤给分的方式,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对所考查知识点的要求,也就是采用点与线甚至点、线、面结合的方式,不但看论证的点,而且看论证的过程。贝利君在他的一个“对这个考试的思考”的贴里,用1+1=2很形象地批评了见点不见线的评分标准,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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