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dan999 发表于 2010-1-9 05:47:24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osmatica wrote:
我的不明白!
不管那个行业都要讲究诚信、追求质量!明知有错而不改,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不改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由于存在瑕疵,如果该专利权要向外转让,你的知道在谈判中要被杀掉多少价?


小朋友 说得很好哥挺你。 你让哥知道了这行里 还有良知存在。

馒头 发表于 2010-1-9 05:57:08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我删了权5权6,因为没有新颖性、创造性。

最后88分,谁有我惨?(如果分数线是85就不惨了)

原味儿 发表于 2010-1-9 07:51:10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实务里确实是靠拖延来保护客户利益的
但是考试不能这么想
如果都按照实务操作的程序来,那08的题提什么分案啊?
实务里有多少代理人是在答OA的时候分个根本和消除单一性问题都没有关系的案出来呢?
考题的感觉其实是把所有问题都在一张答题纸上解决,让最后改出来的申请文件符合法的规定的,把能干的一次都干完

天山马贼 发表于 2010-1-9 08:42:46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我也删了5和6,但是我上100了。

yunx982 发表于 2010-1-9 08:44:40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支持楼主

大巴山来客 发表于 2010-1-14 20:11:40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原味儿 wrote:
实务里确实是靠拖延来保护客户利益的
但是考试不能这么想
如果都按照实务操作的程序来,那08的题提什么分案啊?
实务里有多少代理人是在答OA的时候分个根本和消除单一性问题都没有关系的案出来呢?
考题的感觉其实是把所有问题都在一张答题纸上解决,让最后改出来的申请文件符合法的规定的,把能干的一次都干完

答审跟无效在处理方式上可是有区别的
答审的时候 权利还未获得 为了争取早日获得专利权节省审查程序应该尽量把能够处理的问题一次处理完
但是无效的时候权利已经取得如果能尽量拖延对手就拖延对手

firephenix 发表于 2010-1-14 20:45:00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我删了5和6,也考了100+,还好不至于被一棒子打死.

firephenix 发表于 2010-1-14 20:51:46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这个考点就看你押宝是押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了.从程序正义上来说可以删除权5中的技术方案来克服权5没有新颖性.从实体正义来说Claims 5 & 6 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权5没有创造性,权6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应该被删除.

tenderwind 发表于 2010-1-15 02:03:28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我觉得这个还是和正义无关吧。
我认为你不管在考试的时候删或者不删除,只要理由说到,都会有分的。
比如说你删除了,但是你也得表明人家提的单一性理由是错误的,我觉得这是最关键的地方。
感觉考试就和当年解应用题一样,步骤是有分的。
最终答案正确也不一定拿分,最终答案错误也不一定没分。
但是你不能跳过中间的思考步骤。
压宝的典型是06年,和今年无关。
或者是你把这段话,不要写得这么偏激,用客观语气陈述你的观点,我相信也一定可以拿分的。
firephenix wrote:
这个考点就看你押宝是押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了.从程序正义上来说可以删除权5中的技术方案来克服权5没有新颖性.从实体正义来说Claims 5 & 6 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权5没有创造性,权6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应该被删除.

tenderwind 发表于 2010-1-15 02:06:29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我只知道,第一,如果你没有专利权,你根本没有谈判的基础。
第二,将很多实际没用但是却很花哨的专利权拿来谈判,在我看来,是谈判的一种技巧。
第三,我认为你在假想,而且比较理想。
osmatica wrote:
我的不明白!
不管那个行业都要讲究诚信、追求质量!明知有错而不改,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不改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由于存在瑕疵,如果该专利权要向外转让,你的知道在谈判中要被杀掉多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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