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dan999 发表于 2010-1-8 22:36:21

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同意的跟进。

cutecolt 发表于 2010-1-8 22:47:14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都删了也能过

maidan999 发表于 2010-1-8 22:53:48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只是想说 出这样的考题 很无聊; 靠这点采分不可取。这种考题思路 只会把代理人带到 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的那一行列中。

q53414310 发表于 2010-1-8 23:28:39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本版有人说过,再弱智再不堪一击的权利要求,如果申请无效的没有提及,你自己修改时也不能动,否则就是不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希望有个权威人士给个结论,到底官方是不是这个说法。

大巴山来客 发表于 2010-1-8 23:53:49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q53414310 wrote:
本版有人说过,再弱智再不堪一击的权利要求,如果申请无效的没有提及,你自己修改时也不能动,否则就是不充分保护客户利益。希望有个权威人士给个结论,到底官方是不是这个说法。

我不是权威人士但是我认识是这样的
你主动删除它干嘛?请求人要想再无效5、6还得重新花钱花时间花精力提无效
你倒好 主动帮请求人的忙
无效跟实审不一样实审中可以主动对明显有问题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以节省审查程序但是专利授权后授权的权利要求是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修改都可能影响到权利人的权利特别是无效的时候通常都是权利人告对方侵权 对方才会提无效
这个时候主动放弃权利(哪怕是如权6这样的本来不应该得的权利 但它在被无效前都是有效力的)对权利人是很不利的

osmatica 发表于 2010-1-8 23:58:25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什么叫保护客户利益?
只有稳定的专利权才符合客户的最大利益!
如果专利权因各种理由反复被提无效,这能顺利主张专利权吗?谈判中能有好处吗?不删除权6的没有一点实务经验!

2X3X 发表于 2010-1-9 00:04:23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再次提无效宣告请求又要花2000+的费用,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 敌人多花钱就表示我方多得利, 当然应该保留6. 就象打仗, 明知守不住的碉堡也没必要自己去拆了它, 耗掉敌人的炮灰也好的.

q53414310 发表于 2010-1-9 00:13:56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2X3X wrote:
再次提无效宣告请求又要花2000+的费用,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 敌人多花钱就表示我方多得利, 当然应该保留6. 就象打仗, 明知守不住的碉堡也没必要自己去拆了它, 耗掉敌人的炮灰也好的.

对方多花了2000+的无效费,难道你不要多花专利律师费,出差食宿费,快件费,电话费?人家花钱搭工夫,你也要花钱搭工夫,最终便宜了复审委和专利代理机构。

大巴山来客 发表于 2010-1-9 00:17:47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osmatica wrote:
什么叫保护客户利益?
只有稳定的专利权才符合客户的最大利益!
如果专利权因各种理由反复被提无效,这能顺利主张专利权吗?谈判中能有好处吗?不删除权6的没有一点实务经验!

敢问您老有多少实务经验?
什么叫稳定的专利权?
一个反复被提无效的专利,恰恰说明它是一个好专利,
不管专利写得再NB,再稳定,只要专利权人告别人侵权,别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提无效,这个不是专利权人一方能够掌握的
至于谈判中的好处。。。。。就试题的案例来说如果侵权方使用的技术方案跟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相同法院是完全可以根据原权利要求书或者经第一次无效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判决的尽管权6实际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但是法院只认有效力的权利要求书而不会管它实际上是否有专利性
你的明白?

maidan999 发表于 2010-1-9 00:20:19

Re:卷3 的Claims 5 & 6 纯属扯淡

审查员认为 出了这样的题目 简直就是在侮辱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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