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夕何夕 发表于 2010-1-18 02:39:53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目前八股的程度,修改的意义已经快不存在了

zjgyp wrote:
严格自然有严格的道理,起码可以节约审查时间,还可以减少许多专利权纠纷。对于提高发明人和代理人的业务能力也有促进作用,无框不成文,任何法律都有利和弊。这个条文虽然有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个条文利大于弊。

telmey 发表于 2010-1-18 16:18:41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今夕何夕 wrote:
增加一个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的特征A
审查员说实施方式中是A+B+C+D,所以修改超范围
注意,说明书中的特质ABCD之间并非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我不认为这种情况也是质检逼出来的
这种审查员纯属变态,如果都按照这种标准的话
修改的意义何在?
干脆把整个说明书拷贝到权利要求中得了


这个也完全有可能啊
不一定不超范围啊

今夕何夕 发表于 2010-1-18 17:41:03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但是审查员认为一定超范围

telmey wrote:
这个也完全有可能啊
不一定不超范围啊

telmey 发表于 2010-1-18 17:58:25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今夕何夕 wrote:
但是审查员认为一定超范围


你运气真不好
呵呵
这个不是一定的

加入技术特征
不一定超
也不一定不超
关键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特征的问题

solo 发表于 2010-1-18 18:04:14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A\\B\\C\\D之间如果互相关联或互相影响,则仅增加特征A是超范围的
否则,不超范围

rtjrj 发表于 2010-1-21 02:35:55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审查员也是人,人家也想快点结案,一些部门领导就是那样的三令五申地强调超范围问题,谁敢轻易放过啊,尤其对于某部们尤其看重的是局质检结果,所以审查员只好严格了,尤其有些实审部门的领导觉得自己说话就是圣旨啊,不懂装懂,硬是在质检中拍板一些问题,啊,审查员也被领导所领导啊,怪只能怪体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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