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目前八股的程度,修改的意义已经快不存在了zjgyp wrote:
严格自然有严格的道理,起码可以节约审查时间,还可以减少许多专利权纠纷。对于提高发明人和代理人的业务能力也有促进作用,无框不成文,任何法律都有利和弊。这个条文虽然有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个条文利大于弊。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今夕何夕 wrote:增加一个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的特征A
审查员说实施方式中是A+B+C+D,所以修改超范围
注意,说明书中的特质ABCD之间并非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我不认为这种情况也是质检逼出来的
这种审查员纯属变态,如果都按照这种标准的话
修改的意义何在?
干脆把整个说明书拷贝到权利要求中得了
这个也完全有可能啊
不一定不超范围啊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但是审查员认为一定超范围telmey wrote:
这个也完全有可能啊
不一定不超范围啊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今夕何夕 wrote:但是审查员认为一定超范围
你运气真不好
呵呵
这个不是一定的
加入技术特征
不一定超
也不一定不超
关键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特征的问题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A\\B\\C\\D之间如果互相关联或互相影响,则仅增加特征A是超范围的否则,不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