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为了“加快审查”,为了让审查员可以在对修改进行审查时不需要动脑子一刀切,所谓“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唯一毫无意义地确定”
基本上就是必须说明书原文原字出现的,才能接受
我想问专利局,按照这样的修改条件,请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不是完全不懂技术,只识字的“技术盲”?
我只好来这里发发牢骚!!!
哎,我相信很多审查员也和我们代理人一样,真是很没办法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是啊,专利局现在对33条的判定标准,完全体现了中国仕阶层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的特点。昨天想写一个帖子,叫做“专利局,你可以取消实审部门了”。但是,忍了一下,没写。
33条的判断,完全可以交给初审部门来做了。
我发的不是帖子,是牢骚。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不能只发牢骚,可总结一下过严的地方来,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相信专利局会当一回事来处理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andy121 wrote:不能只发牢骚,可总结一下过严的地方来,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相信专利局会当一回事来处理
呵呵,你去看看专利局关于33条的回复就知道为什么只能发牢骚了。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确实过于严格了。不过放松了标准又不好把握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luckyman wrote:是啊,专利局现在对33条的判定标准,完全体现了中国仕阶层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的特点。
昨天想写一个帖子,叫做“专利局,你可以取消实审部门了”。但是,忍了一下,没写。
33条的判断,完全可以交给初审部门来做了。
我发的不是帖子,是牢骚。
不是我们想八股,有质检在哪里放着,我们能怎么办
我们唯一能办的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唉,质检啊质检。质检制度需要改进啊……
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同感,现在好像必须是原文才能......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我也发现,现在的修改,动不动就说不符合法33条的规定,超范围,不接受,可明明图上就非常非常非常明显的可以看得出来的,文字表示也是那个意思,可审查员同志却非要说超范围。唉。。。。。。Re:现在专利局对于33条超范围的把握相当的八股!!
审查意见曰:\"本申请没有给出证明技术方案的效果的数据,根据现有技术又难于推测所谓的技术方案,因此公开不充分,不符合26条3款的规定\",公开不充分的帽子够大.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是技术的瞎子,啥都不懂,审查摇摆到哪里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