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以独立权利要求5无新颖性 并且 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无创造性为理由要求复审委员会宣告所述权利要求无效。(请注意这里是并且的关系,因含了原独立权利要求5无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鉴于这种情况,个人认为:通过删除、合并方式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应该既具有新颖性,又具有创造性,才能符合要求。
遗憾的是,经过分析,我发现无论如何对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6进行符合无效程序规定的修改,所得到的独立权利要求有可能有新颖性,但是并没有创造性。因此,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鉴于后面出现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药物组合物的论述,据我所知,有一部分人看到该通知书后才“违心”地补上了已经删除的该独立权利要求。但我是在不能发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因此,还是坚定不移地删除了上述权利要求。
对于后续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言,个人认为出现要求对药物组合物的论述仅为一种假设情况。这年头儿,谁知道这是“馅饼”,还是“陷阱”啊?个人认为该题出得真可谓是心思用尽,但确实出题人对这点的处理考虑并不理想,容易引起不必要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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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同意我也这么答了,支持这个答案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我也删了,但我觉得这个删不删,影响不大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和我想得完全一致内牛满面!
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和6
删除权项5,保留6。创造性是人参等价格高昂,取材不方便。
茶叶和荞麦皮价格低,取材方便。
(有点类似于有一年考试的?平,吴观乐书,降低温度而得到用低价格的物质)
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呵呵,要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利益啊----你删掉是爽了,专利权人可就不爽了。
专利代理人作用何在?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啊。
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完全同意LZ,也不能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最大利益昧着良心呀!!!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创造性是人参等价格高昂,取材不方便。————原权利有组份要求,不是新型保护方案Re:个人认为:卷3第一题权项修改应该删除权项5和6
删了,考试就不好玩了,第二次陈述里还有好多门道呢,考试的意图不是让你陈述意见,实际上是一道简答题,有时间多说一些,没时间说到点子上,分数一样不少。删了权5,就和第二次陈述一点关系都没了,就别玩了。如果以第一部分90,第二部分60的比例,第一部分7-8个考点,每个考点10分左右,由于时间关系大部分考生可能不能认真撰写,第二部分算你30分不冤吧,看看有几个能超过90?也就是说,第一部分只要错3个考点,就没戏!
即使判卷稍严一点,大家还憧憬能过吗?
不同意5楼和6楼同学的意见
先说5楼同学的意见:你所说的具有创造性的理由都是自己想出来的,
首先,无论是在考题的实用新型中,还是在考题的对比文件中,可以感觉到权利人都没有这方面的考虑;
另外,该创造性理由可能你认为是,但别人并不见得认同。
因此,不能同意您的理由。
再说6楼同学的意见:
呵呵,确实如您所言要考虑到专利权人的利益啊----
但是对于一个明显没有创造性的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作为代理人如果不能一次就克服掉无效理由,非要等收到复审委下次通知书再进行修改,既浪费专利权人的银子和精力,又浪费自己有限的精力,同时还会导致专利权人对你的行为不满,那么不光专利权人不爽了,连自己都要不爽了。
不能说删掉不具有创造性的权项就不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