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本来还觉得大家说的有点道理,但后面发现有人到现在还没有把这个知识点搞清楚。。。就因为自己没回答正确就要认定超纲,是不是有点输不起的味道?话说如果不是“全程代理”,乙代理公司还是可以继续代理无效的!
最后,鉴于这道题是单列的,分值少说也有10分!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夏普射手 wrote:本来还觉得大家说的有点道理,但后面发现有人到现在还没有把这个知识点搞清楚。。。就因为自己没回答正确就要认定超纲,是不是有点输不起的味道?
话说如果不是“全程代理”,乙代理公司还是可以继续代理无效的!
最后,鉴于这道题是单列的,分值少说也有10分!
超纲这两字,是我在写贴时没找来合适的词临时顶上的,在我的思维定势中,认为实务部分主要是撰写能力,按着国知局的这种出题路子,以后实务部分是一切皆有可能会考~~
没有什么输得起输不起的问题,我相信跟我贴的朋友没有谁是输不起的。
因为我自己当时是没仔细看著录项,而且我实务中碰到这种情况是在口审前就处理过了,所以考试时就没往那儿想,所以中招。
仅就双方代理这个知识点而言,如果是放在卷一中考,它的确只值1.5分,当然权利在国知局,他想定几分就几分,如果大家都答对了,定20分我也没意见。
如果以后的各位看官想就此发表意见,非常欢迎,只是请勿人身攻击,谢谢诸位,我不想看见我的贴子像吵架~, 多没劲啊。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夏普射手 wrote:本来还觉得大家说的有点道理,但后面发现有人到现在还没有把这个知识点搞清楚。。。就因为自己没回答正确就要认定超纲,是不是有点输不起的味道?
“输不起”应该算是人身攻击了。
尤其是,本主题是合理争辩,还是无理取闹,是对是错还在讨论中,
说“输不起”,相当于已经认定了是“无理取闹”,是错误的,这种说法是先入为主、循环论证了。
所谓“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嫌”,在讨论事实的基础上,应该允许发言人“怀有”从其利益出发的目的,这不应该成为否定的理由,否则在座各位恐怕都要“回避”了。要找否定的理由,还是应该从事实出发去寻找。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考生应该发现代理人回避问题,务实中可能也会遇到这种问题--这是实体正义,出题人不应该在务实卷考验这个考点--这是程序正义,
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这里只能执行程序正义了。
从实体正义来讲,茶叶:荞麦片为3:2的组合物权力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主题,应该在第一次修改权力书就删掉;
那么,关于代理人异议的考点,应该按照实体正义考虑,还是程序正义考虑?
一次考试,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判分标准。
楼主的缜密思维和挖掘精神值得表扬,务实中也一定是把好手,无论作专代还是律师。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同意,而且还故意出在著录事项,不起眼的地方,感觉故意设了一个陷阱让考生跳,此考试的目的是检查考生的能力,而不是重在检查考生的细心,当然,细心固然重要,但若为了这一点细心就否定考生的能力,那是很不值当的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是出题老师的一个考点,人家在出题当中有明显的暗示:问个人代理和代理机构是否合理。可能我们只一心关注个人代理的合法性问题,忽视了代理机构是否合法,咱们的惯性思维让我们掉进坑里了。好的是,在培训时一位事务所的朋友告诉我个人代理是合法的,只是在调查取证方面不方便,所以在考试时就看出了代理机构不合法的黑坑。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