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ee 发表于 2009-12-9 05:06:13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是的,印象中有一道题的D选项涉及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是不包括在考试大纲里的。

这样不尊重考试大纲,还不如别出大纲算了。

anewman wrote:
卷二中也有超纲的内容。

idnk 发表于 2009-12-9 05:12:00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而且这个考点多可笑啊,两个人同一个公司的,无效口审中针锋相对?脑袋被门挤了吧?

小小 发表于 2009-12-9 06:41:44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这个题的分数最多应该3分,超过这个分值就很没有道理。
出题者设计坑不应该这么设计吧,整的什么玩意啊。
很明显这种代理是不合法律的,我当时觉得肯定不会出现这种代理情况,也就没怎么仔细看就过去了。
出题的人设计题目存在一定问题。

zhyxin010 发表于 2009-12-9 07:33:59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小小 wrote:
这个题的分数最多应该3分,超过这个分值就很没有道理。
出题者设计坑不应该这么设计吧,整的什么玩意啊。
很明显这种代理是不合法律的,我当时觉得肯定不会出现这种代理情况,也就没怎么仔细看就过去了。
出题的人设计题目存在一定问题。

呵呵~那家代理公司的老板想歇业半年去度个长假吧~~

kings 发表于 2009-12-9 07:51:54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zhyxin010 wrote:
呵呵~那家代理公司的老板想歇业半年去度个长假吧~~

就是

t2d5w8 发表于 2009-12-9 15:45:28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严格讲不是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而是代理机构的双方代理,

如果将代理人作为代理主体,双方代理就不存在,

如果将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主体,则构成双方代理,

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主体是现行专利代理条例的最不科学的基础性规定,面临废除的境地

双方代理的构成有问题,争议太大,又超出大纲,应当在制定评分标准时不分配分数。

zhouyuan09 发表于 2009-12-9 16:32:39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zhyxin010 wrote:
1、考试时时间紧张,根本就没往那儿想,但是这个规则我是清楚的,我想任何一家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也是清楚的,否则将会受到惩戒,没有哪家代理机构代理人蠢到要做这种事;
2、审查委托手续和资格应是复审委的事,国知局如拿此点做为考点,对考生来说是不厚道的,也超过了考试指南关于实务部分的要求。如果国知局要考,应当将其放在卷一,而不是在实务时挖坑。


考的是专利代理条例第十条吧...

快乐江小鱼 发表于 2009-12-9 16:34:00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楼主分析的有道理。

zhouyuan09 发表于 2009-12-9 16:34:28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idnk wrote:
而且这个考点多可笑啊,两个人同一个公司的,无效口审中针锋相对?脑袋被门挤了吧?


现实当中是有过类似情况发生的,后委托的一家希望从中谋利。然后才通过修改规定禁止类似事情的发生。

zhouer79 发表于 2009-12-9 16:59:05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实务还是多考点实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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