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owslee 发表于 2009-12-8 17:46:17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嚴重支持樓主觀點!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魚現在不想被宰割了,樓下的,想做溫順的綿羊任人宰割還是團結一下,反抗被宰?

zhyxin010 发表于 2009-12-8 17:48:48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景运嘉文 wrote:
。。。。。。
你们比较有材。
那大纲在专利代理实务部分,也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规定啊。
那是不是不要考了?
在卷三的考试大纲内,确实没出现,但这确实也属于考试范围啊!
呵呵,不要叫嚷超纲的事情,这只能暴露你们的应试思维。说明你们无法灵活运用所学到的知识。

我是在讨论考试的合理性问题,考纲的要求是到法、细则、和指南以及答复OA和效的撰写能力。

景运嘉文 发表于 2009-12-8 17:58:52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zhyxin010 wrote:
我是在讨论考试的合理性问题,考纲的要求是到法、细则、和指南以及答复OA和效的撰写能力。

哎,像我们这种从不看考纲的人,就不会关注此类问题。
实务中,当然会碰到代理人资格的问题。
呵呵。

qbee 发表于 2009-12-8 18:05:44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大纲里要求“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针对专利文件进行准确、具体的分析,具体指明其存在何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缺陷,详细论述为什么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理由。以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必须举证有关证据,即有关现有技术,并充分、合理地运用这些证据,通过专利文件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论述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举证两份以上现有技术,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具备创造性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的。除了论证现有技术的结合能够覆盖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应当着重分析为什么其结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理由。”
当然包括对新颖性、创造性的掌握了。
关键是大纲里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考试那么短的时间里,不会往那方面想。如果以实务里会不会出现为标准,那要第三卷的大纲就没意义了!

景运嘉文 wrote:
。。。。。。
你们比较有材。
那大纲在专利代理实务部分,也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等规定啊。
那是不是不要考了?
在卷三的考试大纲内,确实没出现,但这确实也属于考试范围啊!
呵呵,不要叫嚷超纲的事情,这只能暴露你们的应试思维。说明你们无法灵活运用所学到的知识。

zhyxin010 发表于 2009-12-8 19:58:28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loongboy wrote:
这种问题,实际操作根本就不会存在。
考试时也不会关注到这里。
而且把这个考点放在实务中,很不合适。这个考点的真实价值也就1.5分,不过是一个多选题的价值而已。如果评分的时候,这个考点超过1.5分,与这个考点的价值就不相配了。

将这个考点设置在实务中 应该是本次实务中较差的一个考点设计。

我并不是想评价什么不好,但是希望不要给这个考点太多分值,不要超过1.5分,要不然就会显失公平。
   打个比方:抓住这个考点的人,用1元钱买了价值5块钱的东西;没有抓住这个考点的人,用5块钱买了价值1元钱的东西。考试是为了考大家的知识点,知识点要有它应有的得分价值,不能因为它在多选题中,值1.5分,而到了实务中就超过1.5分,那就成了一种得分投机,显示考试的公平。大家说对不对???

我也是这么想的,程序问题应放在卷一做为一个知识点去考,但如果一定要把它个做为卷三的一个考点,希望别占太多分值。

bloodstone 发表于 2009-12-8 20:15:12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zhyxin010 wrote:
1、考试时时间紧张,根本就没往那儿想,但是这个规则我是清楚的,我想任何一家代理机构和代理人也是清楚的,否则将会受到惩戒,没有哪家代理机构代理人蠢到要做这种事;
2、审查委托手续和资格应是复审委的事,国知局如拿此点做为考点,对考生来说是不厚道的,也超过了考试指南关于实务部分的要求。如果国知局要考,应当将其放在卷一,而不是在实务时挖坑。


问题3中已经很露骨的提示了代理人资格的问题了,如果这种情况下依然忽视这一点,难道自己不觉得有点说不过去么。

zhouer79 发表于 2009-12-8 21:11:20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严重同意,考纲上绝对没有

zhyxin010 发表于 2009-12-9 04:01:59

Re:关于代理人的竞业限制——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bloodstone wrote:
问题3中已经很露骨的提示了代理人资格的问题了,如果这种情况下依然忽视这一点,难道自己不觉得有点说不过去么。


我发这个贴的目的不是想为自己落进套里、没有灵活运用辩解,双方代理的情况实务中我处理过,根本不会是等到上了口审庭时才去发表意见!所以我考试没有想到是这个资格的问题!

按题目无论是甲还是乙公司都是请的代理公司和代理人,这题目中的代理人想不起是张某还是李某,应该也过了代理人考试的吧,难道不知道不能对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在同一件案里同时代理!这个题目设计得不好,真不知国知局设计这个考题的人是怎么想的。

我觉得国知局如果真要想把这做些关于程序中的实务问题做为考点的话,可以仿照欧专局的考法比如:回答客户的问题或者设计成问答题的形式。

连续在论坛里发了两张对考试形式不满的贴,我自己的问题我已经反醒了,只是希望这个考试真的能多考出些人才!

凯尔特人 发表于 2009-12-9 04:10:56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不要把考试和实际工作扯到一起,现在没有证的有实际代理能力的人有的是,考过的没干过代理工作的人也有。。。

anewman 发表于 2009-12-9 04:18:39

Re:关于代理人的双方代理——超过卷三的考试大纲

卷二中也有超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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